[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公开招标][设计]【问题答复】古蔺县联合村片区城中村基础设施改造项目(配套道路工程)勘察设计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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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公开招标][设计]【问题答复】**县联合村片区**村基础设施改造项目(配套道路工程)勘察设计

【发稿时间 :2026-09-21】

关于《**县联合村片区**村基础设施改造项目(配套道路工程)勘察设计》的质疑函 致:****(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一、质疑事由 我方仔细研读《**县联合村片区**村基础设施改造项目(配套道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资信业绩部分—人员配置—设计技术负责人(4分)的评分设置存在异议。该评分条款涉嫌设置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岗位实际履职需要不相适应的评审条件,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情形,现依法提出质疑,请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核查、更正。 涉及招标文件原文条款: 设计技术负责人(4分):①、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书得2分,具有道路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加1分,本项最高得3分;②、2023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担任设计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的已完成1个总投资额不低于20000万元的市政道路工程设计类似业绩加1分,本项最高得1分。 二、质疑事项、事实及法律政策依据 质疑事项一:将“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书”设置为设计技术负责人2分加分条件,与市政道路工程岗位履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涉嫌排斥潜在投标人。 事实:本项目属于市政道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招标公告仅对项目负责人提出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的资格要求。设计技术负责人岗位核心工作职责为市政道路专业技术统筹管理。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重点为房屋建筑、建(构)筑物主体结构设计,并非市政道路专业岗位法定必备注册执业资格;《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的人员配置,并未强制要求道路设计技术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书。本评分项将非本岗位必需的注册证书设置较高分值,排斥仅持有道路专业注册、道路高级职称,但无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合格技术人员,与项目岗位实际履职需要不匹配。 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2.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整治重点包含:设置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业绩、人员资格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3.在**省住建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中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典型事例(第四批)》明确典型违法情形:市政道路工程招标中,对设计技术负责人设置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加分;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范围与道路工程设计无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人员配备表,也并不要求道路专业技术负责人配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质疑事项二:对设计技术负责人个人设置“****0101至投标截止时间,担任设计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的已完成1个总投资额不低于20000万元市政道路工程设计业绩”加1分,招标文件明确约束规则:设置的投资额规模指标不得高于本次招标工程相应指标;虽然本项目总投资 3.6 亿,但该评审项针对个人业绩,对普通道路技术负责人设置单项目 2 亿元投资门槛,属于过度拔高,与本项目岗位实际需要不相匹配。 事实: 1.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明确载明:“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设置的投资额、面积、长度等规模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招标工程相应指标”。该规则同样适用于评标打分中人员业绩指标设置。 2.该加分针对设计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而非投标人企业业绩。部分具备较强技术能力的道路专业技术人员,因原任职单位承接项目规模限制,没有2亿元以上个人负责项目业绩,但完全能够胜任本项目工作;且限定自****0101起的时间范围,进一步压缩满足该条件人员范围,变相缩小竞争主体。 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2.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对业绩规模设置的约束条款; 质疑事项三:评分设置与资格条件错位,将非法定必备条件设置为高权重打分项,变相抬高投标门槛。 事实:本项目资格审查仅对项目负责人设置注册执业要求,并未对设计技术负责人设置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2亿元个人业绩作为资格准入。但在评标打分环节对设计技术负责人叠加上述两项加分,合计4分,分值占比高,实质上变相提高投标技术团队门槛,违背资格审查与评标打分的设置逻辑,损害招投标公平性。 法律及政策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勘察设计评标应当综合考量投标人业绩信誉、勘察设计人员能力、勘察设计方案优劣;人员评价应立足于岗位实际履职能力,不应设置过度拔高的非必要条件。 2.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三、质疑请求 1.删除设计技术负责人评分项中“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书得2分”的加分条件;如确需设置注册证书加分,建议应调整为匹配本市政道路岗位的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证书作为加分项。 2.删除设计技术负责人评分项中个人总投资额不低于20000万元市政道路工程设计业绩加1分的评审条件;如确需业绩评审,建议调整为投标人企业业绩,不得对技术负责人个人设置高额投资额业绩门槛。 请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到本质疑函后,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在收到质疑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招标文件相关评标办法条款予以修正,以补遗书形式向所有潜在投标人发布更正后的招标文件,保障本项目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开展。 标书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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