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圆融汇2026年度外墙清洗服务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9月15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标书代写
更正内容:
(一)本项目接受采用无人机外墙清洗方式实施外墙清洗服务的投标。投标人可以采用无人机外墙清洗方式,也可以采用以无人机作业为主、必要人工辅助相结合的方式完成本项目全部服务内容;继续采用招标文件所载人工外墙清洗方式的,仍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二)采用无人机外墙清洗方式的投标人,应当按所采用的清洗方式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方案、作业流程、设备配置、人员配置、安全保障措施等应当与无人机作业方式相适应,不得简单照搬以人工高空作业为前提的表述。标书代写
(三)对招标文件相关要求的调整如下:
1.资质要求。采用无人机外墙清洗方式的投标人需满足:(1)经营范围须包含:外墙清洗、幕墙维修保养、无人机技术服务、高空作业技术服务等相关内容;(2)提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复印件加盖公章;(3)作业无人机在民航系统完成实名登记;(4)无人机飞手持有 CAAC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
2.设备要求。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需求”第2.2条所列脚手架、吊车、高空作业绳、吊板、钢丝绳、安全保护绳等人工高空作业设备,在采用无人机外墙清洗方式时不作强制要求。投标人使用的无人机及配套清洗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标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实名登记等手续。
3.人员要求。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需求”第2.3条关于高空作业人员须具有高空作业证,血压正常,视力良好,无恐高症等要求,仅适用于人工高空作业人员。采用无人机外墙清洗方式的,无人机操控人员应当按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并持证上岗;现场安全监督员至少配备1人,并确定1人为总负责人的要求不变。
4.飞行管理要求。无人机外墙清洗作业应当遵守《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委员会令第761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以及国家空域管理、民航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飞行活动申请等手续;作业区域属于管制空域或者依法需要报批的空域范围的,应当在获得批准后实施作业。
5.安全保障要求。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需求”第2.1条的安全保障要求不变,安全责任由成交人负全责,本项目所有安全责任包括双方及第三方人身安全和财产物品安全,均由成交人独立承担一切责任。采用无人机外墙清洗方式的,成交人还应当依法为无人机作业投保相应保险(包括但不限于无人驾驶航空器责任保险)。
6.其他要求。招标文件关于成交人为本项目直接服务作业方、不得将本项目转包、文明施工、做好大楼成品保护、接受招标人的检查和监督、造成损失照价赔偿等要求不变。
(四)对评标办法调整如下:标书代写
本项目仍执行招标文件第五章综合评分法(商务技术70分+报价30分)。全部采用人工清洗的仍按原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执行。采用无人机作业不设置额外加分,也不歧视、不扣分;评标委员会仅对实施方案完整性、可行性、安全保障、业绩、报价等按原有评分细则进行客观评审。资格审查标准给更改为:投标人须将无人机作业方案、人员、设备、应急处置、空域保障等内容完整编入技术标实施方案。标书代写
1. 采用无人机外墙清洗方式的资格审查标准: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有授权);
(3)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提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提供作业无人机在民航系统实名登记复印件加盖公章;
(6)提供无人机飞手持有 CAAC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7)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8)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函;
(9)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失信记录的书面声明;
(10)投标函;
注:以上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按照无效标处理。
本次资格审查采用符合性审查,各投标人资格审查通过后方能进入商务技术标评审及价格分评分。
2.商务技术标评审,共70分
(五)本更正公告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原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本更正公告与原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更正公告为准;招标文件其他未作调整的内容,仍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六)本更正公告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在“****集团****集团官网(https://www.****.com/lists/12.html)—公告公示—招标投标版块”发布。
三、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地址:**市**区金霞路555号**圆融汇1号楼8层
联系人:曹女士
联系方式:132****7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