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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
我厅收到你所的变更合伙人备案申请及相关材料。
经审查,你所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备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律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为你所变更合伙人备案,新增合伙人为:袁芳(执业证号:144********666045)。
如对本通知书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政府或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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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