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青铃包装有限公司泡沫制品(鞋垫、泡沫包装品、泡沫板)生产改扩建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泉永环评〔2026〕表11号)

审批
福建-泉州-永春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21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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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局关于****公司泡沫制品(鞋垫、泡沫包装品、泡沫板)生产改扩建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泉永环评〔2026〕表11号)
2026-09-21 17:43

根据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现将“****关于****公司泡沫制品(鞋垫、泡沫包装品、泡沫板)生产改扩建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6年9月22日—2026年9月29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95-****5103

通讯地址:****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600

泉永环评〔2026〕表11号

****关于****公司泡沫制品(鞋垫、泡沫包装品、泡沫板)生产改扩建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众创****公司编制的《****公司泡沫制品(鞋垫、泡沫包装品、泡沫板)生产改扩建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组织专家函审,现批复如下:

一、改扩建项目位于**县蓬壶镇孔里工业区,租赁**省****公司闲置厂房,改扩建后全厂总建筑面积为28930m2。改建工程为新购置SPB-2000成型机4台设备替换现有老旧EPS3020.0成型机4台;扩建工程为现有生产厂房外新增租赁出租方北面地块1栋闲置厂房,建筑面积2700m2,作为本次工程更新设备的生产车间。主要从事泡沫制品(鞋垫、泡沫包装品、泡沫板)的生产,改扩建后工程生产规模与改扩建前一致,即年产泡沫制品(鞋垫、泡沫包装制品、泡沫板)2000吨。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型号、生产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及专家函审结论,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市“三线一单”动态更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项目建设和生产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可防可控的前提条件下,经综合考虑,我局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水污染防治。项目生产过程冷却水经收集后进入冷却塔处理,循环使用,不得外排。锅炉废水排放经沉淀池预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处理厂统一处理;厂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NH3-N指标参考《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处理厂统一处理。

2、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各类废气的收集率、处理率及排气筒高度应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1#厂房和2#厂房的预发泡、成型等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净化处理后通过16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5#厂房的预发泡、成型等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锅炉废气经“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40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项目应加强车间密闭,加强管理,提高废气收集效率,减少无组织排放。

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报告表》提出的控制标准及要求,其中,非甲烷总烃、苯乙烯排放限值及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4、表9相关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排放限值及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表2标准限值;锅炉废气的颗粒物、SO2、NOx、汞及其化合物、林格曼黑度排放限值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燃煤锅炉的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限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排放限值。

3、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内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和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环境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减量化、无害化、**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规范设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临时储存场所,贮存能力、面积等应与产生量相匹配,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规范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加强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危险废物应规范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置。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的转移工作,并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5、项目《报告表》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为:改扩建项目总量COD排放量≤0.0961t/a,SO2≤0.765t/a,NOx≤4.59t/a,非甲烷总烃≤0.5284t/a,项目总量“以新带老”,不突破改扩建项目原排放总量,无需另外购买排污权和调剂。

6、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制定并严格落实监测计划,并按《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做好信息公开。

7、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自然**、应急管理、消防、城管执法等职能部门要求,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照相应规范制定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严格落实备案后的应急预案,按规定开展必要的培训、宣传和演练,定期进行修订与完善,按要求配备应急设施器材,做好区域风险应急联动工作,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三、报告表经批复后,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应依法依规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批准超过五年未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在项目投入生产前,应依法申领登记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应依法依规开展竣工环保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请**市******执法大队加强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并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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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21日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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