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五象校区2026年家具设备采购
三、采购日期:2026-08-10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公司
地址:**壮族自治区**市**塘区安****工业园18号
被投诉人 1 :****
地址:****华路51号
被投诉人 2 :****采购中心
地址:**市**区玉洞大道33****中心9-11楼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第二章采购需求》第4项“计算机教室电脑桌椅”中的“二、电脑椅”第7、8、9条技术参数存在不合理的情况,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2:《第二章采购需求》第5项“双层铁架床含吊柜鞋架”第3、4条参数,涉嫌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3:《第二章采购需求》第6项“无障碍宿舍单人床含吊柜鞋架”第3条参数,涉嫌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4:《第二章采购需求》第7项“四门衣柜”第5条技术参数不符合学生的日常使用情景:第6条参数,涉嫌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一)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影响采购结果,****政府采购合同已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驳回投诉事项2、3、4。
七、其他补充事宜
无
****财政局
2026年0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