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服务内容
(一)承保范围
采购人管理的市政非营利性质公共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市政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如限高架、止车石等)因地震、雷击、暴雨、冰雹、洪水、龙卷风、台风、暴风、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等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预见因素受到破坏或因为损坏缺失、沉降、坠落、倒塌等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
(二)特别约定
1.采购人管理的市政非营利性质公共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市政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如限高架、止车石等)因地震、雷击、暴雨、冰雹、洪水、龙卷风、台风、暴风、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等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预见因素受到破坏或因为损坏缺失、沉降、坠落、倒塌等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采购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由成交供应商在约定限额内负责赔偿。
2.采购人的作业车辆或专业装置作为使用工具时,采购人的工作人员及开展业务行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不属于其他险种理赔范围的仍属本保险范围。
3.保险事故发生后,采购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采购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等),由成交供应商负责承担。
4.误工费赔偿,按照《****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
5.经采购人书面同意,可将赔款支付至第三者账户。
(三)保险赔偿限额及免赔金额
1.累计责任赔偿限额:9000 万元。
2.每次事故责任赔偿限额:1000万元整,其中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800万元整,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万元整。
3.每人每次事故责任赔偿限额:100万元整,其中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80万元整,每次事故财产损失限额为20万元整。
4.免赔金额:无。
(四)保险服务时间:2026年10月31日00:00:00起至2027年10月30日24:00:00止
(五)理赔工作要求
1.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保险单索赔的事故时,成交供应商接到报案后,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并告知是否需要现场查勘。如需现场查勘的,应在接到报案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勘查。
2.成交供应商根据每一赔案具体情况,在接到报险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采购人书面出具该起事故应准备的索赔资料清单,对于采购人因合理原因而难以提供的资料,成交供应商应同意免予提供。
3.成交供应商在收到索赔材料后应立即审核,若认为有关证明或资料不符合要求,应当在收到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采购人需要重新提供的有关证明或资料,否则采购人可以拒绝提供。
4.成交供应商自收到完整的索赔资料之日起,应在3个工作日核索赔资料,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定责定损,否则即视为完全认可采购人提供的索赔资料及索赔要求。
5.对理赔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争议成交供应商要有解决预案及解决时限承诺。
(六)服务人员配备要求
1.本项目要求服务人员数量不少于3人,其中项目负责人1人(须有5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理赔人员不得少于2人。
2.如因意外情况拟投入的人员数量不足以满足采购人的需求,成交供应商应根据情况额外增配人员,以保障工作顺利进行。
3.拟投入人员原则上合同期内不允许变动,确因客观原因需进行人员变动的,成交供应商应事先报备采购人同意并替换同等条件的服务人员。
(七)理赔时限要求:
1.在赔款金额确定之日起按照以下规定的时间内支付赔款:
人民币50万元以内赔案应在3个工作日内付清;
人民币50万元至人民币200万元以内的赔案应在7个工作日内付清;
人民币200万元及以上赔案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付清。
2.如成交供应商未能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内履行赔付义务,采购人可按照赔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违约金,具体比例为每延迟一天收取赔款金额的1%;对于保险责任明确但具体赔款金额暂时难以确定的赔案,成交供应商应在与采购人认可的该赔案大概总赔款范围内,于认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其50%-70%之比例预支已产生费用之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