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 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 成文日期: | 2026-09-07 |
| 名称: | 关于**至**高速公路(一期)工程****至回龙段(SJ03标)3号拌合站、办公用房临时用地接续使用的批复 | ||
| 文号: | 肇自然资管制临〔2026〕4号 | 发布日期: | 2026-09-21 |
| 主题词: | |||
**葛洲坝****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临时用地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收悉。******厅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自然**部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4〕1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6〕38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接续使用位于**市**区小湘镇桔材村的肇明高速公路工程1标项目部1号驻地、搅拌站等场站临时用地(3号临时工棚、拌合站)[批文号:肇自然高(临)续〔2024〕4号],接续使用部分面积2.1292公顷,由1个地块组成,其中农用地2.1232公顷(耕地2.0402公顷,含水田2.0402公顷、林地0.0561公顷、其他农用地0.0269公顷),建设用地0.006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超出批准用地范围使用临时用地。
二、该临时用地用途为拌合站、办公用房,你公司须严格按照批准用途及相关部门的要求使用临时用地。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你公司须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做好土地复垦工作。
四、你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超出批准用地范围使用临时用地,在临时用地上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造成无法恢复原种植条件的行为。如因规划建设需要,须无条件服从并交还土地。
五、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接续至2027年12月31日止。请你公司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并向******分局提出验收申请。
六、你公司应当及时与当地税务部门对接耕地占用税有关事宜,具体纳税义务以税务部门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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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