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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局:
你局以书面文件的方式向我厅提出关于评审《**省土改工作团第二团团部旧址修缮一期工程设计方案》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你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省土改工作团第二团团部旧址修缮一期工程设计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张正宇、滑田友、金再及旧居;胡绳旧居;团部食堂旧址;田汉、安娥旧居。
二、对该方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应坚持最小干预和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严格控制工程范围和工程量,尽可能保持文物原状和保留历史信息。
(二)补充地质勘探报告,明确墙体开裂原因,制定有针对性的保护修缮措施,确保修缮措施安全、有效、可实施。
(三)室内地面维持现状,不得随意抬高、降低或更换原有地面材料;确需修缮的,应坚持原材料、原工艺、原做法,并做好现状记录。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组织相关单位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施工期间请加强项目实施的全程监管,严格动火作业管理,并落实施工期间文物影响监测措施及应急预案,确保工程质量和文物安全、工地安全。
四、请你局在文物保护工程开工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中标通知书、合同、项目负责人信息、开工报告报送我厅。
五、工程竣工后,请你局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织相关单位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并报我厅组织实施。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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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