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问答口径(第一批)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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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民政府报送的请示文件,是否属于公平竞争审查范围

****人民政府报送的请示,****机关内部文件,不需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但是,请示事项为“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政府同意后即实施的,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政府报送请示前对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文件内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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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行政检查/执法类工作方案是否属于公平竞争审查范围

行政检查和执法活动可能影响经营者经济活动。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包括监管执法等方面的政策措施。行政检查/执法类工作****机关执法行动的任务分工、工作要求、工作重点等内容,一般认为属于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应当重点对照《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审查是否存在对外地经营者实施歧视性的监管执法标准,增加执法检查项目或者提高执法检查频次等影响公平竞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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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招标文件、采购文件是否属于公平竞争审查范围标书代写

起草单位起草的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等,属于公平竞争审查范围。招标公告以及其他具体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采购文件等也可能影响经营者经济活动,属于公平竞争审查范围。起草单位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适用《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等相关规定。另外,具体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采购文件等属于公平竞争审查抽查、举报等监督工作范围。标书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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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会议纪要是否属于公平竞争审查范围

会议纪要主要用于记载和传达办公会议决定和决议事项。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会议纪要不属于公平竞争审查范围,不需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如根据会议纪要有关要求出台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的,应当在起草阶段对相关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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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乡、****政府出台的涉及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是否属于公平竞争审查范围

《条例》第二条规定,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乡、****政府****机关。因此,乡、****政府出台的涉及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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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政协议”具体包括哪些

《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款中规定的“****政协议”,****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经营者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公平竞争审查范围。但是,行政机关作为平等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签订的民事合同协议,不属于公平竞争审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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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说新语

一审| 刘乔元

二审| 蔡 航

三审| 刘 涛

2026年第138期(总第10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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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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