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看台】
违规设置技术参数及认证评分项
——某信息门户平台采购项目举报案
基本案情
D公司向财政部门举报称,在X学院智慧校园建设——信息门户平台采购项目中,招标文件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据此,财政部门对该采购项目依法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并向相关当事人调取证据材料。
经查,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项第F1.1条要求:“根据各投标人所投货物对‘技术规格及要求’中的各项技术配置要求的响应承诺情况,由评委进行评议并评分,投标人提供的产品配置清单及技术参数、性能、用途全部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可得36分。其中,标记‘★’的技术参数为不允许负偏离参数,有负偏离的按无效投标处理。带‘▲’条款一项不满足(负偏离)扣1分。其他项不满足(负偏离)每项扣0.05分,扣完为止。”
第F1.6条要求:“投标人具有信息网络安全软件公共技术服务类平台,平台主要内容须包含但不限于高性能支撑网络系统、软件安全性测试平台、信息安****中心等。提供政府部门立项批复等证明文件复印件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原件备查。”
第F1.13条要求:“投标人的演示人员于投标现场在断开互联网的情况下采用业务服务系统进行现场操作、演示,不接受以PPT演讲形式、录屏视频播放等其他形式,并逐步、逐项演示应用开发平台以下内容,包括支持根据系统已有的字段,使用者可自由选择需要生成报表的项目,并可选择与项目关联的字段,灵活配置不同用户的报表需求。支持应用热部署,基于浏览器在线实时安装、发布、修改应用功能。支持在浏览器端维护业务系统的业务模型,并与数据库保持同步,业务数据关系可视化。支持基于浏览器拖拽设计功能界面、处理业务逻辑。由评委进行评议,每不满足1项扣1分,满分3分。”
第四章商务项第F2.1条要求:“根据投标人具有的软件类企业认定证书、ISO9001认证、CMMI3及以上认证证书的情况,由评委进行打分,每有效提供1份得1分,满分3分。原件备查。”
处理结果
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认定本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政府采购活动。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中存在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设置的评审因素未量化及评审因素与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质量不相关等问题进行改正。
处理理由
招标文件第四章第F1.1条是将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服务和要求”中各项技术作为评审因素。但第五章“技术服务和要求”中共设置400余个技术要求,其中标记“★”的技术参数只有1个、标记“▲”的技术参数有10个。该项评审因素采用扣分模式,全部评分点总扣分小于招标文件设置的总分值(36分)。该项评审条款违反了《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
招标文件第四章第F1.6条要求投标人“提供政府部门立项批复等证明文件复印件”,该项评审因素与投标人所提供服务的质量不相关,投标人是否具有信息网络安全软件公共技术服务类平台与投****政府部门立项批复没有因果关系。该条款设置违反了《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和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
招标文件第四章第F1.13条中现场演示要求投标人演示4部分的内容,而设置的分值仅为3分,且规定“每不满足1项扣1分”,违反了《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及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
招标文件第四章第F2.1条将“具有软件类企业认定证书、CMMI3及以上认证证书”作为评审因素,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规定,“软件类企业认定”的行政审批已被国务院取消,不应作为评审因素;而CMMI3属于美国关于企业软件能力成熟度的认证标准,属于境外单一国家的认证证书,不是国际通用的认定标准。因此,该项评审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和《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
综上,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招标文件设置的评审因素未量化、评审因素与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质量不相关等违法情形。
案例启示
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需求设置评审分值,评审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主要考察供应商是否满足采购需求,采用扣分模式的,全部扣分点不得小于招标文件设置的总分值。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人将与所需服务质量无直接关联的内容或者非国际通用的认定标准设置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作者单位:****财政厅)
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条款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条款
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