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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你单位《关于**县南口蛟湖内陆渔港项目用地的请示》(南政〔2026〕13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处**县南口镇蛟湖村的0.4258公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给你单位使用,作为**县南口蛟湖内陆渔港工程项目用地,具体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复文号为:闽政地〔2026〕173号。
二、该地块土地用途为**码头用地,****政府批准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三、该项目建设应符合选址规划、消防、环保等要求,并按规定报批。你单位在该项目的建设中应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四、具体土地划拨和登记发证手续,******局依法依规办理。
附件:**县南口蛟湖内陆渔港工程用地规划红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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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