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的名称 | ****岸区19处国有资产综合利用20年经营权出让 | ||
| 项目编号 | **** | 转让底价 | 9749.63万元 |
| 信息披露开始日期 | 2026-09-22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6-09-29 |
| 标的所在地区 | **市/**区 | 资产类型 | 其他资产 |
| 标的名称 | ****岸区19处国有资产综合利用20年经营权出让 | ||
| 标的情况 | - | ||
| 标的所在位置 | ****岸区 | ||
| 转让底价 | 9749.63万元 | ||
| 评估报告文号 | 重赛祥评报字(2026)027号 | ||
| 评估基准日 | 2026-08-31 | ||
| 重要信息披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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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踏勘联系人 | 刘利军 | 联系电话 | 132****4869 |
| 转让方名称 | **** | ||
| 行为批准机构 | ****政府 | ||
| 评估备案机构 | ****财政局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 标的系****岸区19处国有资产综合利用20年经营权出让,详情见附件《****岸区19处国有资产综合利用20年经营权出让附表》,拟按现状以不低于出让底价9749.63万元协议或竞价出让。 2.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3. 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对应的交易保证金至**联交所指定账户(资格确认后1个工作日内交纳,以到账为准)。 4. 若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交易双方按照出让底价与合格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5. 为保护出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出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出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出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出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在出让合同生效且结清本次交易涉及的款项(含交易价款)后,可凭出让合同及交易价款结算凭据到**联交所办理保证金退还事宜,自资料提交齐备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其交易保证金由**联交所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6. 本次出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完全了解标的现状及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已完成对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接受标的物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拒签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 7.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须:(1)在运营期间,及时做好国有资产的维护和管理工作;(2)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办理进行本项目运营所需的行政许可和审批手续;(3)将中长期经营计划、年****政府方备案;(4)在运营维护期内,确保项目的正常运行;(5)法律法规以及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8. 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经营权出让价款支付至出让方指定的账户。 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的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出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出让。 9. 受让方取得经营权后应按照出让方的要求对经营权项目进行经营、维护以及后续的实施改造,不得破坏标的周边环境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结构。标的出让期间因经营者自身原因违法造成的处罚由经营者自行承担。 10. 本项目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若标的实际情况与本公告披露信息有出入,成交价及服务费不作调整,**联交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11. 出让方负责在受让方付清交易价款及**联交所服务费后30个工作日内移交标的。标的经营所需的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手续等均由受让方自行办理,标的经营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2. 出让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上级部门要求等不可抗力因素,出让方可提前终止出让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13. 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岸区19处国有资产综合利用20年经营权出让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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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5 年及以上的企业法人(以营业执照为准),实缴资本在1亿元及以上(提供验资报告、审计报告或相关实缴证明)。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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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设定周期**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挂牌协议,网络竞价 | ||||||||||
| 交易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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