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21MAK6Y7XF64):
我局于2026年3月12日至2026年9月18****公司(地址:**市**县廉州镇廉州大道589****广场11幢一单元1302号)2026年1月31日至2026年3月10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检查情况及发现问题
(1)无法联系,无实际生产地址,无生产能力,查无下落。
你公司因无法联系且实地核查查无下落,****总局****税务局认定为风险纳税人。立案****公司相关人员,实地核查注册地址为冒用他人地址,无实际生产地址、无生产能力,查无下落。
(2)短时间开具大量大额发票且未申报。
你公司于2026年1月28日登记成立,2026年2月6日对外开具17张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发票开具的货物名称均为:*非金属矿物制品*菱镁石粉、*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圆钢,金额合计****716.81元,税额合计621883.19元,价税合计****600元;你公司开具该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3)资金账户情况。
你公司未同主管局签订三方协议、未报告存款账户、相关人员无法联系,****银行****公司开户行情况,****公司存在开户行,****公司资金流情况,你公司存在虚开风险。
综上,根据《****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将你公司按走逃(失联)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情形。
(二)增值税
你公司未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三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2月应申报缴纳增值税621883.19(销项税额)-0(进项税额)=621883.19元,你公司已申报缴纳增值税0元,少申报缴纳增值税621883.19元。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公司2026年2月应申报缴纳增值税621883.19元,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公司 2026年2月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621883.19×5%=31094.16元, 已申报缴纳0元,少申报缴纳31094.16元。
(四)教育费附加
你公司2026年2月应申报缴纳增值税621883.19元,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2005)》(国务院令第448号)的规定, 2026年2月应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621883.19×3%=18656.5元,已申报缴纳0元,少申报缴纳18656.5元。
(五)地方教育附加
你公司2026年2月应申报增值税621883.19元。根据《****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1号)第五条第一款和《关于调整我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11〕13号)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2026年2月应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621883.19×2%=12437.66元,已申报缴纳0元,少申报缴纳12437.66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按征管法追征
对你公司2026年2月销售货物未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发布,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行为定性偷税,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2026年2月增值税621883.1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1094.16元,合计652977.35元,
(二)按实体法追征
1.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2005)》(国务院令第448号)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26年2月少缴的教育费附加18656.5元。
2.根据《****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1号)第五条第一项和《关于调整我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11〕13号)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26年2月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12437.66元。
(三)加收滞纳金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公司少缴的税款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由金三系统自动计算加收。
(四)行为罚适用
1.你公司无法联系且实地核查无实际生产地址、无生产能力、查无下落,短期开票金额大,无法核实资金流,未进行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无实际生产经营能力却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公司开具的上述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金额合计****716.81元,税额合计621883.19元,价税合计****600元。
2.根据《****检察院、**部关于印发的决定》****总局令第56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机关处理。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总局****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总局****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