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学校****实验室及音体美功能室部分器材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07-10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安****经济开发区华海农机建材大市场 17号楼103号
被投诉人:****学校
地址:**县常坟镇
相关供应商:****
地址:**省**市**区**路 1499 号联东U谷1-03 号201室
当事人:****
地址:**省**市**区**路 1499 号联东U谷1-03 号201室
五、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6年8月7日收到******公司递交的投诉书。投诉****中心学校组织的“****学校****实验室及音体美功能室部分器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提起投诉。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规定,经审查,本机关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公司不具备跨品类实际生产能力,配隆天《中小企业声明函》、《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内容涉嫌虚假,质疑答复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投诉事项2:写生灯、吹风机、电磁炉、榨汁机、教师电源等缺少 CCC 认证。
投诉事项3:元素周期表、教学挂图型号标注“定制”且生产厂无出版资质,属于未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及提供虚假信息。
投诉事项4:电钢琴制造商填写为“美得理****公司”与事实不符,声明函内容不实。
投诉事项5:评审委员会以“水槽柜(带三联水嘴)未单独列明三联水嘴型号”为由对投诉人作废标处理,属于评审不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人投诉事项1、2、4、5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人投诉事项3部分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项目已确定成交****政府采购合同,本机关决定,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人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对于本项目成交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将依法依规另案处理。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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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