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范围为威204H33平台钻井工程油基岩屑应急储存仓库地块,总占地面积974.64m2,位于**省**市**县高石镇群建村15组,中心坐标为:104.760248°E,29.567778°N。本地块2017年以前为旱地(根据《****集团****公司页岩气勘探开发项目经理部威204H33平台钻井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工程占地情况章节内容:井场及辅助设施用地为旱地);****集团****公司页岩气勘探开发项目经理部于2017年临时占用本地块作为204H33平台钻井工程用地;2017年~2019年威204H33平台进行钻井作业,该地块用做钻井项目气田水罐平台;为应急暂存**地区页岩气开采产生的油基岩屑,页岩气项目经理部于2019年2月在本地块修建了油基岩屑应急储存仓库1座及配套建设相关辅助设施,该仓库于2019年开始运行,2021年仓库内油基岩屑全部转运处置后库房空置,2022年10月仓库及配套辅助设施已全部拆除,2024年5月完成复垦工作,2024年5月至今作为耕地使用。
1、威204H33平台钻井工程油基岩屑应急储存仓库地块,总占地面积974.64m2,位于**省**市**县高石镇群建村15组,中心坐标为:104.760248°E,29.567778°N。
2、根据**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县域国土空间控制线规划图,威204H33平台油基岩屑应急储存库房地块规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3、本地块所在区域周边不涉及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4、我院于2025年12月3日~2025年12月4日累计采集9个土壤点位(其中包括土壤对照点1个,地块内柱状土壤监测点位3个,地块内表层土壤监测点位5个),共采集17个土壤样品(含平行样),于2025年12月5日累计采集3个地下水点位,共采集4个地下水样品(含平行样),并按规****实验室进行检测。
5、本次根据该地块内前期生产,地块内共布设3个柱状土壤监测点位,监测因子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45项基本指标+pH、锑、铍、钴、钒、锰、钼、铊、钡、硒、铬、锌、氯化物、氟化物、硫酸根、硫化物、苯酚、硝基酚、二甲基酚、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g,h,i]苝、三甲苯、三氯苯、挥发性石油烃(C6~C9)、可萃取性石油烃石油烃(C10~C40)。
根据地块于2025年复垦后作为耕地使用,地块内根据梅花布点法布设5个表层土壤监测点位,监测指标为:pH、镉、汞、砷、铅、铬、铜、镍、锌、六六六、滴滴涕、苯并[a]芘。
地下水监测因子为:《地下水质量标准》表1中的“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毒理学指标”35项指标+镍+特征污染物(石油类、挥发性石油烃(C6~C9)、可萃取性石油烃石油烃(C10~C40)、总铬、钒、乙苯、二甲苯、苯乙烯、氯苯、邻二氯苯、对二氯苯、三氯苯(总量)、蒽、荧蒽、苯并[b]荧蒽、苯并[a]芘、萘)。
6、土壤样品监测结果表明:本次地块内采集的11个(含现场平行)柱状土壤样品中,pH值范围在7.52~8.03,调查地块土壤总体为中性;氯离子、硫酸根、硫化物相较对照点土壤无明显异常。所有挥发性有机物及半挥发性有机物均未检出,所有金属指标、石油烃(C10~C40)、氟化物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或《**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 51/2978-2023)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或参照的**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 36/1282-2020)表3中第一用地风险筛选值;其中农用地相关指标均未超过《土壤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其他项目)中标准限值。
7、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地块内采集的5个表层土壤监监测点位,所有金属指标均未超过《土壤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其他项目)中标准限值。六六六总量、滴滴涕总量、苯并[a]芘均为未检出,满足过《土壤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其他项目)中标准限值。
8、本次调查所测地下水中色度、臭和味、浊度、肉眼可见物、总硬度(钙和镁总量)、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铜、锌、铝、挥发酚、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亚硝酸根(亚硝酸盐氮)、硝酸根(硝酸盐氮)、氟化物、氰化物、碘化物、汞、砷、硒、镉、六价铬、铅、挥发性有机物(三氯甲烷、四氯化碳、苯、甲苯)、镍、铬、钒、挥发性有机物(乙苯、邻-二甲苯、间,对-二甲苯、苯乙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1,2,4-三氯苯、1,2,3-三氯苯)、多环芳烃(萘、蒽、荧蔥、苯并[b]荧蔥、苯并[a]芘)及pH值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II类水质标准;石油类符合参照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中III类标准。
评价结果表明调查地块土壤中所有指标均未超过建设用地第一类风险筛选值或《**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 51/2978-2023)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同时根据农用地土壤监测结果表明所有指标均未超过《土壤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其他项目)中标准限值,满足农用地环境质量要求。因此,该疑似污染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
综上,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相关规定,地块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需开展详细采样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