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林州市元创车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5万吨汽车铸件智能化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河南-安阳-林州市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22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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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局 关于****年产5万吨汽车铸件智能化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时间:2026-09-21

****环境局

关于****年产5万吨汽车铸件智能化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批复

安环建表〔2026〕13号

****:
你单位(914********278135T)上报的由******公司编制完成的《****年产5万吨汽车铸件智能化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八十三条、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位于**市**市姚村镇定角村南,本项目计划对现有生产线进行全面智能化升级改造,淘汰原有生产设备,利用现有场地及购入场地建设一条技术先进、自动化程度高的铸造生产线。本项目主要设备为4台5t/h中频电炉、高效射芯机、自动化砂处理系统、连续抛丸清****工作站等,项目完成后全厂产能由5000吨提升至50000吨。本项目投资4000万元,环保投资221万元,占总投资的5.5%。
二、经审查并结****技术中心《关于的技术审查意见》(安环技审〔2026〕19****环境局**分局《关于****年产5万吨汽车铸件智能化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初审意见》(林环〔2026〕29号),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三)项目建成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项目电炉上料、熔化、球化废气,落砂、砂处理废气,抛丸废气,打磨废气分别经各工段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4根15m高排气筒排放;热芯盒制芯废气和浇注废气分别经各工段覆膜袋式除尘器+活性炭吸附+热风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2根15m高排气筒排放;危废间暂存废气由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热芯盒制芯废气排气筒排放。电炉烟尘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其他工序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同时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以及《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减排措施制定补充说明的通知》(环办便函〔2021〕341号)铸造行业A级要求;热芯盒制芯产生的甲醛、酚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以上废气及无组织废气治理措施还应满足当地环境管理要求。
2.废水。本项目废水不外排。砂处理降温用水和混砂用水经浇注后高温蒸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建设单位定期清掏,不外排;电炉循环冷却系统排水、纯水制备废水回用于混砂用水;洗车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洗车工序。
3.噪声。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凉水塔、除尘风机等设备噪声,采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固体废物采取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严格管理,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严格管理,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监测计划,定期对废气、雨水、噪声、土壤、地下水等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设立明显标志。
(五)该项目建成后,新增污染物总量指标为颗粒物7.442t/a、挥发性有机物1.5376t/a,需进行倍量替代,不涉及废水总量。总量替代来源为:颗粒物****汽配厂关停形成的颗粒物减排量4.57t/a中削减替代4.57t/a,从**市****公司热工车间关停形成的颗粒物减排量40.029t/a中削减替代10.314t/a。****汽配厂已承诺2026年年底前关停并注销排污许可证,**市****公司已承诺2026年年底前关停热工车间,在此之前,****年产5万吨汽车铸件智能化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不得投产运行,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挥发性有机物从林****公司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形成的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2.00475t/a中削减替代2.00475t/a,从林****公司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形成的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2.00475t/a中削减替代1.07045t/a。
(六)若国家、省、市颁布新的污染防治政策和排放标准,你单位应执行新的政策和排放标准,并加强环境管理,不断提升污染治理水平。
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同时按照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上报环保部门备案。
六、环境监管部门加强对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现场监察,你单位应积极配合,确保项目建设和运营符合《报告表》和本批复的要求、符合相关环境管理要求。
七、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应按照经批准的《报告表》,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八、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并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九、《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报告表》。
十、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6年9月18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电话:0372-****211

传真:0372-****211

通讯地址:**市**区文明大道东段(455000)市民之家B2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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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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