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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23MA4L8DKXXX)
事由:未按照规定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依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第十二条第二项、《**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省第十四届****委员会公告第63号)第十七条第一款及《财政部 自然**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第一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限缴日期为 2020 年11月 28日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应缴费款(大写) 贰仟零贰拾万整 (¥:****0000)元未在规定期限缴纳。请你(单位)及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总局****税务局****分局
2026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