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拟对《****皮革后整项目(C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准予批准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电话:0311-****2881
电子邮箱:****@163.com
通讯地址:**县创业大道2号
邮编:052460
1、建设项目名称:****皮革后整项目(C区)
2、建设地点:******经济开发区南区
3、建设单位名称:****
4、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名称:******公司
5、建设项目概况、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
一、:本****经济开发区南区,企业中心坐标为东经:114 59 36.451 ,北纬:38 8 8.144 。项目东侧为****D区;南侧为空地;西侧自北向南依次为空地和无****公司;****园区内部路,隔路自西向东分别为****B区、**县****公司。距离本项目最近环境敏感目标为西南侧约705m****医院。本项目在**县皮革****基地C101-C105厂房内进行建设,主要包括:水鼓染色(外协加工)、伸展、真空干燥、挂晾、绷板、回湿、振软、补残、磨革、辊涂、熨平、压花、摔软、绷板、喷浆、修边、打尺、包装等,同时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废水依托**皮革****基地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项目建成后,年皮革后整处理能力为225万张标牛皮。
二、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种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一)废水治理措施
本项目废水主要包括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生产废水主要为水喷淋塔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和车间地面冲洗废水,生产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与经化粪池处理的生活污水,一并排至**皮革****基地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无****处理厂再处理,后排****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最终排入滹沱河。
本项目外排废水执行《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6-2013)表3 间接排放限值 标准及无****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根据《****加工行业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22年10月11日公告),氯离子执行《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6-2013)表2**企业标准限值。
(二)废气治理措施
本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包含真空干燥、补残、辊涂工序产生的废气(非甲烷总烃、苯、苯系物(甲苯+二甲苯)绷板、喷浆工序产生的废气(非甲烷总烃、苯、苯系物(甲苯+二甲苯)、颗粒物),磨革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无组织废气主要为摔软、振软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和生产车间未收集的废气(非甲烷总烃、苯、苯系物(甲苯+二甲苯)、颗粒物)。
1.有组织废气
真空干燥、绷板、补残、辊涂、喷浆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26套 水喷淋塔+除湿(水气分离装置)+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26根25m高排气筒(DA001-DA026)排放;
磨革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10套 布袋除尘器 +10根25m高排气筒(DA027-DA036)排放。
非甲烷总烃、苯、苯系物(甲苯+二甲苯)执行《表面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6187-2025)表1涉表面涂装工序的其他行业排放限值要求。
颗粒物执行《表面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6187-2025)表1涉表面涂装工序的其他行业标准要求。
2.无组织废气
无组织废气主要为摔软、振软设备为密闭设备,自带除尘滤袋。生产时车间密闭,废气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苯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25)表3企业边界挥发性有机物浓度限值(其他);甲苯、二甲苯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25)表3企业边界挥发性有机物浓度限值(其他)。
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表面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6187-2025)表2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三)噪声治理措施
本项目实施后,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和风机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固废治理措施
本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是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
一般固废主要为水喷淋塔及沉淀池废渣,打尺、包装工序产生的边角料、废包装袋,收集后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危险废物主要为振软、摔软、磨革工序产生的革屑,修边工序产生的边角料,补残工序产生的废补伤膏桶,辊涂、喷浆工序产生的废化料桶,废气治理设施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布袋,设备保养维护产生的废润滑油和废油桶,收集后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生活垃圾主要为职工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运营期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规定;危险废物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中的规定;生活垃圾执行《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08月15日施行)第 506 条规定。
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别为COD:1.174t/a,NH3-N:0.117t/a,SO2:0t/a,NOX:0t/a,VOCS:3.894t/a。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