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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关于发布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等要求,我单位公开****10万吨/年生物质液体燃料产品质量升级改造项目的延期调试:
原调试时间定为2026年06月01日至2026年08月31日,但在此期间设备未能稳定生产,根据《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十二条:“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有关要求,现对****10万吨/年生物质液体燃料产品质量升级改造项目的调试日期进行延期,需要**调试时间3个月,即调试时间**至2026年11月30日。
我单位承诺对公示时间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一切责任。
建设单位:****
2026年0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