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乙酸采购项目(第二次)
答疑通知(NO:01)
各潜在投标人:
现发布****2026年乙酸采购项目(第二次)答疑通知如下。本通知是在招标文件的基础上进行的澄清和修改,如与招标文件有不符时,以本通知为准,本次答疑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问题1:"针对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业绩要求”中关于业绩证明材料的规定:“②提供税控系统导出的合同对应销售发票清单(清单应包括产品名称、数量、金额、计量单位)和清单对应的80%(含)及以上含量的乙酸(醋酸)发票复印件,销售量以对应发票所载数量为准,发票应完整有效,包含产品名称、含量、计量单位、数量、金额等)”我方认为,该条款要求发票复印件必须载明“含量”信息,与实际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惯例不符,可能构成对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限制,特提出质疑。质疑理由如下:
1.增值税发票通常不载明产品技术含量,要求发票体现“含量”脱离实际。****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的相关规定,发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通常填写的是商品品名(如“乙酸”“醋酸”),而产品的具体技术指标(如浓度80%、90%等)并非发票的法定必填项。在实际交易中,绝大多数乙酸(醋酸)销售发票的“规格型号”栏为空白或仅填写包装规格,并不会标注“80%”“90%”等含量信息。要求发票必须载明含量,实质上将大量真实、有效的业绩排除在外。
2.合同明确约定含量,足以证明业绩实质满足要求。乙酸(醋酸)销售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产品含量,合同能够充分证明所供乙酸(醋酸)的实际含量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80%下限。发票与合同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业绩的真实性和合规性。现恳请招标人对上述条款予以澄清或修改,具体建议如下:
明确认可“合同约定含量+发票载明数量、金额、产品名称”的组合证明方式。即:若销售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乙酸(醋酸)含量为80%(含)及以上,且发票能够证明该合同项下的实际销售数量和金额,则应认定该业绩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者允许投标人补充提供由购买方(采购单位)盖章确认的销量证明,其中明确载明产品名称、含量、数量等信息,作为发票未载明含量时的补充证明材料。"
答:1.增值税发票、税控发票清单主要用于佐证对应合同项下产品名称、销售数量、计量单位、销售金额及业绩真实有效性。
2.产品80%(含)及以上含量的证明,按以下方式认定即可:
(1)若销售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乙酸(醋酸)产品含量≥80%,且合同、税控发票清单、发票复印件、发票查验截图信息能够一一对应、相互佐证,则视为含量指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2)若合同未明确约定产品含量的,投标人可补充提供采购单位盖章确认的销量及产品参数证明,明确产品名称、含量、数量等关键信息,作为有效补充佐证材料。
特此通知。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2026年0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