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医院内科一病区、二病区及外科一病区、二病区治疗设备带更换维修项目(重)
三、采购日期:2026-08-12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省**市**县道托镇蔡峪村东197号
被投诉人 1 :****医院
地址:**壮族自治区**市**县**片区32号
被投诉人 2 :******公司
地址:**市**区龙景****超市5楼501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市白沙大道35******B2栋B2-20号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6年9月2日收到投诉书后于同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谈判小组未依法履行澄清义务,仅凭形式性审查直接否决投诉人响应文件,评审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适用评审标准不当。
投诉事项2:成交供应商****报价明细表“制造厂家”栏目信息与产品实际品牌、原产地存在明显矛盾,响应文件真实性存疑,成交供应商报价明细表“制造厂家”信息虚假填报,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被投诉人答复已自认“信息不一致情况属实”,其免责理由不能成立。
投诉事项3: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未提供涉3C目录电气产品的认证证明,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被投诉答复以口头陈述代替举证、以无依据的“36V及以下”认为规避认证义务,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投诉事项4:成交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虚构全部货物制造商信息,不符合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资格要求,其成交结果应当无效。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
处理结果:全部4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请求,本项目原评审结果及成交结果继续有效。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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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