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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审批时间 | 原文链接 |
| 1 | 关于**市****公司年产2.5万吨彩石(彩砂)、200万片彩石金属瓦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嵊环建〔2026〕87号 | 2026.9.22 | |
| 2 | 关于浙****公司年产15000吨精密焊管及配件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嵊环建〔2026〕88号 | 2026.9.22 |
公告期为2026年9月22日至2026年10月9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七个工作日)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