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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环卫压缩式垃圾车
三、采购日期:2026-08-12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湖****经济开发区(**市蓝天****公司内)2-6、2-7号
被投诉人 1 :大化瑶****执法局
地址:**壮族自治区**县大化镇建丰**23号
被投诉人 2 :******公司
地址:**市**区翠竹路78号铭欣景苑 2栋1单元1102号房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环卫压缩式垃圾车》(项目编号:****)的采购过程向******公司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机关投诉。投诉事项:评标委员会以采购文件未规定的标准否决投诉人投标,****政府采购评审的基本原则。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投诉人若对以上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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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