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保护中心:
你单位《关于商请审批的函》(陕渭流域函〔2026〕2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本次石川河治理河长18.60km,主要涉及**区庙湾镇,**市**区关山街办、武屯街办,**市**区相桥街办、油槐街办和**街办,共2市3县(区)6镇(街道办)。规划防洪工程长度33段12.56km,其中加固护岸0.72km,**护岸11.84km。**区治理河道长度1.73km,建设防洪工程长度1.23km,其中庙湾村加固护岸2段0.72km、蔡河村新修护岸1段0.51km。**市**区治理河道长度4.53km,**护岸10段3.84km。**市**区治理河道长度12.34km,**护岸20段7.49km。项目总投资23912.08万元,环保投资估算为490.07万元,占工程总投资的2.05%。
项目符合《**省石川河流域综合规划》《**省石川河流域综合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要求。项目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原则同意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类生态环境敏感区管控要求。该项目涉及子午岭-黄**生物多样性维护与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管理部门的意见,严格按照要求组织施工。
(二)严格落实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加强工程管理,严格控制工程占地,严控施工作业带宽度;施工结束后对临时占地进行迹地平整及植被恢复,跟踪监控植被恢复情况,力争恢复到施工前生态环境现状。涉水工程应避开4-7月鱼类繁殖敏感时期,控制施工扰动范围。
(三)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将施工方案报送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施工期间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水污染防治措施,降低工程施工对各级水质监控断面的不利影响。施工材料堆放场地不得设在河道、水体管控范围内。严禁施工废水、泥浆外排,严禁在河道内清洗、维修施工机械设备,施工现场机械检修冲洗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车辆冲洗,禁止排入河道;混凝土养护废水静置沉淀后上清液回用于生产;施工生活区生活污****设备处理后,用作施工区及道路洒水降尘,禁止排入河道。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实施违反《**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施工活动。
(四)严格落实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单位对施工区沉淀池、隔油池等池体做好防渗漏处理,临时排水管道敷设前需做好地下水防渗措施,避免污水渗漏、泄漏引发地下水污染。规范接驳管道的设计、施工,严防施工废水下渗污染地下水。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现场严格落实建筑工地“六个百分之百”扬尘管控要求。施工工区及临时道路洒水降尘,土方作业避开4级及以上大风天气,并采取洒水、苫盖等有效的防尘抑尘措施。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和弃土弃渣采取临时苫盖措施。加强施工期运输管理,施工期应使用新能源或按照属地管控要求的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确保施工机械尾气达标排放;优先选用新能源运输车辆,物料运输必须加盖篷布,防止物料散落。
(六)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符合环保标准的低噪声机械设备,并在施工期间定期进行维护保养;除工程必须,并取得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外,严禁在夜间22:00-次日6:00时段施工。临近居民区一侧施工道路设置高度不低于2.5m的施工围挡。物料运输尽可能安排在昼间,途经乡镇、村庄居民区时减速慢行,并设立禁止鸣笛标志牌。
(七)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废钢筋、铅丝、建材包装袋等可回收物资优先回收利用。工程剥离的表土妥善堆存,后期用于回填覆盖,实施复垦或绿化。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定期转运至垃圾收集点处置。隔油池产生的废油在油水分离器内规范暂存,经收集后定期交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
(八)严格按照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规范开展施工期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工作。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建设单位履行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公开环境信息的主体责任,应按照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保障可能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公众环境权益。
五、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才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环境局****分局****环境局****分局、**分局负责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你单位接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分别送上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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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