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水务局,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规范我市住建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严厉打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现将全市住建系统查处的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案例一:某项目建设单位肢解发包案
基本案情:2023年,****公司将项目分开两个阶段开展招标。该项目于2022年3月取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其基坑支护和土方工程未单独立项。2023年5月,某公司发布该项目基坑支护和土方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进行招标,2023年6月30日某公司与中标单位签订《某项目基坑支护和土方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书》,合同价款为人民币****488.53元。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2026年9月,执法****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792.93元;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周某、狄某分别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047.58元。
案例二:某项目一期机电工程违法发包案
基本案情:2016年,****公司在一期工程建设中,****集团****公司****集团第一****公司分别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办理了5个施工许可证,同时又将5个施工许可证范围内的机电工程单独发包****公司。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关于禁止肢解发包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2026年8月,执法****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42508.92元。
案例三:某项目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案
基本案情:某项目招标人于2025年9月30日发出项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投标资格能力要求投标人须具有承接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如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满足要求)。但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时未考虑市场仍存在企业持有未到期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证书。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2026年9月,执法部门对招标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40000元。
各区住建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全链条监管力度,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罚、应曝尽曝。全市住建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各方主体及有关单位要深刻吸取典型违法案例教训,切实引以为戒,严守法律法规,压实主体责任,全面规范招投标及标后履约活动,坚决抵制规避招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肢解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共同营造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助力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特此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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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