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翔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横州市十五分钟就业服务项目(项目编号NNZC2026-C3-270112-GXXZ)质疑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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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信息

质疑人:******公司

地址:**省**市**区**路街道滩溪路278****广场2期13楼1302

联系人: 赵欣

联系电话:156****309

我公司于2026年9月16****公司送达的关于2026年横州市十五分钟就业服务项目(项目编号:****)的《质疑函》,****公司提出的质疑,我公司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和采购人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有关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成交供应商信息化就业服务平台不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采购要求,核心载体缺失、多项功能不达标,对应评审分项得分及98.29分总得分缺乏事实依据,涉嫌虚假投标响应。

质疑答复1:

1.本次采购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采购服务内容第(二)点提供智能化就业平台服务约定,“在采购人未指定运营管理信息服务平**,由中标供应商提供线上线下一体化信息平台”。“如采购人指定有运营能力的信息服务平台,中标供应商应全面统一使用该平台进行日常运营管理。”该条款前后连贯约定,履约方案由采购人根据自身实质条件确定,由中标单位搭建信息化平台或采用采购人指定的信息化平台开展履约工作,未将平台载体、平台功能设置为投标阶段投标人必须预先具备的实质性评审条件,该项属于合同履约交付义务,并非投标阶段就必须现成具备的评审条件。标书代写

2.本次采购文件采购需求采购服务内容第(二)点“提供智能化就业平台服务”约定“......平台需实现线上线下就业服务网点数据实时同步,相关数据应积极配合同步共享关联至**“数智人社”系统或采购人指定的其他信息平台......”。该项内容属于项目履约实施阶段需要落地执行的工作,需要结合**人社系统对接要求开展,不属于投标阶段即需要完成对接、具备成品平台的工作内容。标书代写

3.关于小程序未完整公示信息,属****门市场监管范畴,****政府采购磋商项目评审审查范围。

磋商小组结合响应文件响应内容和采购文件进行打分,具备事实依据,不存在评分尺度宽松、打分依据不足的情形,综上质疑事项不成立。标书代写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58号)第三十四条:“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标书代写

《****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58号)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小组****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2:鉴于质疑事项1,中标单位涉嫌虚假承诺、材料不实,其诚信可靠性不足,我单位有合理理由认为其强制性资格审查材料极大概率存在相似问题,请求全面复核中标单位全套强制性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再次审慎核验其投标资格。

质疑答复2:本项目评审阶段,评审委员会已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对成交单位全部强制性资格审查材料开展审查,相关资格材料完整、符合采购文件要求。贵单位针对本项质疑,仅基于质疑事项1的推断、主观怀疑,未提交能够证明成交单位强制性资格审查材料存在虚假、不实、无效的必要证明材料,仅以“极大概率存在问题”的推测提出复核请求。该项质疑请求缺乏事实支撑,因此质疑事项不成立。标书代写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应当由质疑供应商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的,视为该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贵公司如对本次质疑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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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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