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对海霸能源有限公司等11户不良资产处置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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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等11户不良资产处置公告 公告日期:2026-09-22


债务企业名称:****公司等11户不良债权

所在地:**、**及**地区

债权本金:人民币56,814.77万元

债权情况:

****(以下简称“我公司”)拟对持****公司等11户不良债权进行处置,债权本金合计56,814.77万元,利息合计57,173.08万元(利息计算至2026年8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以及与不良贷款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亦在本次处置范围内),其他费用合计411.06万元。债务企业主要分布在**、**及**地区。11户债权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债务人

本金

利息

费用

贷款方式

是否诉讼

1

****公司

12,497.07

16,771.35

92.37

保证、抵押

2

****公司

13,172.45

15,605.14

76.04

保证、抵押

3

****公司

3,339.44

4,003.85

21.08

保证、抵押

4

****公司

2,948.05

2,277.73

21.62

工程款优先受偿

5

**信莱****公司

15,014.37

5,895.11

163.51

保证

已破产清算

6

山****公司

1,490.00

423.21

0.49

保证,抵押物已处置完毕。

7

**县****公司

199.99

366.61

2.79

保证、抵押

8

****公司

999.00

1,239.97

10.35

保证、抵押

9

****汽车维修****公司

3,411.59

7,100.33

22.81

保证、抵押

10

****公司

1,092.81

1,148.95


保证、抵押

11

****公司

2,650.00

2,340.85


保证

合计


56,814.77

57,173.08

411.06




每户债权情况:

第一、二、****公司银团金融债权

一、债权情况

2012年3月29日,****公司与银团签订编号为2012-002****公司“年产500万组(10亿AH)纯电动汽车铁锂电池项目银团贷款合同”,贷款本金3.3亿元,其中**建行作为牵头行,提供贷款1.66亿元、**农行提供贷款1.34亿元、**银行提供贷款0.3亿元。保证及抵押贷款,保证人分****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海霸能****公司、**市****公司、王波、毕淑梅、杨光忠、曹云清;抵押物为海霸能源名下位于**市胶南**九**、北八**、204国道以东的工业出让用地,面积为186,666.6平方米及地上房产、机器设备。

我公司持有上述银团贷款中所有不良债权款,债权本金合计29,008.96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建行剩余贷款本金12,497.07万元及相应利息、**农行剩余贷款本金13,172.45万元及相应利息、**银行剩余贷款本金3,339.44万元及相应利息。****法院判决并执行。

截止2026年8月31日,****公司尚欠本金29,008.96万元,利息36,380.34万元,其他费用189.49万元。

二、借款人情况

海霸能源成立于2010年6月24日,位****经济开发区北九**、北八**、204国道东,注册资金1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波,公****公司。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 动力电池、电机、电控系统的生产及销售,启动电源、UPS电源、EPS电源、矿用后备电源、储能后备电源、通信用后备电源的组装及销售等。

三、保证人情况

(一)****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于2004年10月26日,住所地位****开发区**路578号楼609室,企****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刘涛,注册资本25000万元。经营范围: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

(二)**海霸能****公司

**海霸能****公司成立于2008年04月22日,公****经济开发区**街,企****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王波,登记机****管理局,注册号370********1113,注册资本102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电动车、电池及自产产品的进出口业务。

(三)**市****公司

**市****公司成立于2008年6月26日,住所地位于山****工业园区,企****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王波,登记机****管理局,注册号370********1445,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电池生产、销售及进出口业务。

(四)****公司

****公司成立于2004年10月26日,公司位于**高新区长**路(非保证人名下资产),企****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波,登记机关****开发区****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89705Q,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手机及通讯设备,通讯产品、器材,IT产业研发、生产、销售及咨询服务;矿灯电池、UPS电源、各种动力电池;进出口贸易。

(五)自然人保证人

1.杨光中,男,汉族,系保证人鑫红叶房地产法定代表人,2020年因病去世;

2.曹云青,女,汉族,住**市**区,系杨光中之妻;

3.王波,男,汉族,系借款人法定代表人,住**市**区;

4.毕淑梅,女,汉族,住**市**区。

四、抵押物情况

****公司以其名下房产、土地、在建工程、机械设备****银行****公司)、青****公司)及**农行等3家银行。具体情况如下:

抵押物一:工业土地一宗。抵押土地位于原胶南**九**、北八**、204国道东(现**区陡楼山路118号)土地证号南国用(2011)第G012701号,地号GC-28-504,地类(用途)工业,性质国有,使用权类型出让,面积186666.6平方米。该宗土地上****公司经营厂区。2012年3月29日,该宗土地办理抵押登记,他项权号南他项(2012)第108号。

抵押物二:工业房产一宗。位于原胶南市临港十四路377号(现**区陡楼山路118号),房产证号初公字第000371号,面积82236.87平方米,规划用途为车间,实际为1-8号电池生产车间、1-2#宿舍楼、餐厅、科研中心。2012年11月8日,该宗****建设局办理抵押登记,他项权号南房地权胶南他字第062794号。

序号

抵押物名称

抵押层数

结构

证载建筑面积㎡

设计用途

1

1-8号电池生产车间

1-3层,各车间面积均为7999.62㎡

钢混

63996.96

车间

2

1-2#宿舍楼

1#:1-5层5922.55㎡;

2#:1-6层4267.34㎡

钢混

10189.89

宿舍

3

科研中心

1-6层

钢混

6518.63

科研中心

4

餐厅

1-2层

钢混

1531.39

餐厅

合计

82236.87


抵押物三:在建工程一宗。抵押在建工程位于原胶南**九**、北八**、204国道东(现**区陡楼山路118号)。2012年11月8日,抵押在建****建设局设立抵押登记,他项权号:南房预抵字57114号。抵押物情况:

序号

抵押物名称

抵押层数

结构

建筑面积㎡

设计用途

1

9-15#车间

1-3层

框架

53867.15

车间

2

1-3#实验楼

1-3层

钢混

6782.85

实验楼

合计

60650


抵押物四:涂布机等1125台机器设备。该宗设备已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为青工商胶南抵登字2012第0054号。

抵押物五:涂布机等293台机器设备。设备已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证书号青工商胶南抵登字2013第0003号。

五、诉讼执行情况

(一)2014年5月,原债权人建****公司及相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11月,****法院分别作出(2014)青金商初字第244、245号判决,判决确认:一、债权合法有效,债务人偿还建行债权本金合计16701.25万元及相应利息;二、**鑫红****公司在本金4,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三、青房担保分别在本金2,308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四、****公司、**海霸能****公司、**市****公司分别在4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然人王波和毕淑梅,杨光中和曹云青分别在4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原债权人建行分别在本金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额度范围内对抵押物分别行使优先受偿权。六、诉讼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一审判决后,青房担保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5年12月,****法院分别作出(2015)鲁商终字第538、539号判决,改判青房担保在总债务本金2,308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他维持原判。我公司收购后变更****法院强制执行。我****法院向保证人**鑫红****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其担保本金4100万元及相应利息。

(二)2014年12月,****银行将借款人及其保证****人民法院。2016年2月23日,****法院作出(2014)青金商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判定: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银行借款本金3339.44万元及利息985115.02元(计算至2014年12月10日,之后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借据约定计算;二、****公司在本金4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对第一项的给付义务承担清偿责任,清偿****公司追偿;三、****公司在本金230.8万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公司追偿;四、****公司在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公司追偿;五、****公司在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公司追偿;六、****公司在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公司追偿;七、王波、毕淑梅在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公司追偿;八、杨光中、曹云青在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公司追偿;九、****公司未履行本判决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债权****公司所有的南他项(2012)第108号土地他项权证项下的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4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优先受偿;十、****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债权****公司所有的南房预抵字第57093号在建工程抵押权证明下的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8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十一、****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债权****公司所有的南房地权胶南他字第062794号房地产抵押权证明下的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1081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十二、****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公司所有的青工商胶南抵登字2012第0054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本金58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十三、****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公司所有的南房预抵字第57114号在建工程抵押权证明项下的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本金36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十四、****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公司所有的青工商胶南抵登字2013第0003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本金47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772元,保全费5000元,****公司、****公司、****公司、****公司、王波、毕淑梅、杨光中、曹云青负担,****公司对其中的22000元,****公司对其中的14510元承担连带责任。上述判决生效后,****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鲁02执359号,目前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公司受****法院申请变更债权人。

****银行农行于2014年5月将借款人及其保证****人民法院:1.2015年2月,****法院作出(2014)青金商初字第254号判决书,判定如下: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银行借款本金****523.58元及利息470545.08元(计算至2015年1月30日,之后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借据约定计算;二、****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银行借款本金4520万元及利息****274.23元(计算至2015年1月30日,之后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借据约定计算;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银行借款本金1880万元及利息998760.04元(计算至2015年1月30日,之后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借据约定计算;四、****公司在本金4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对第一项的给付义务承担清偿责任,清偿****公司追偿;五、****公司对(2014)青金商初字第253号、254号两案在本金****523.58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公司追偿;六、****公司在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公司追偿;七、****公司在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公司追偿;八、****公司在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公司追偿;九、王波、毕淑梅在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公司追偿;十、杨光中、曹云青在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公司追偿;十一、****公司未履行本判决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给付义务,****公司所有的南他项(2012)第108号土地他项权证项下的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4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优先受偿;十二、****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给付义务,农业银****公司所有的南房预抵字第57093号在建工程抵押权证明下的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8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十三、****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给付义务,农业银****公司所有的南房地权胶南他字第062794号房地产抵押权证明下的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1081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十四、****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公司所有的青工商胶南抵登字2012第0054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附动产抵押清单)项下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本金58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十五、****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公司所有的南房预抵字第57114号在建工程抵押权证明项下的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本金36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十六、****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公司所有的青工商胶南抵登字2013第0003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本金47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7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13400****公司、****公司、****公司、****公司、王波、毕淑梅、杨光中、曹云青负担,****公司对其中的120000元,****公司对其中的4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银行已预交,各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银行。****公司对上述一审判决不符,提起上诉,二审案号为(2016)鲁民终954号。信达公司受让上述债权后提交了变更主体申请,****法院****公司****银行承担案件诉讼,****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于2020年1月2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抵押物具备处置条件时,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2.2015年3月,****法院作出(2014)青金商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定: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银行借款本金5992万元及利息****252.82元(计算至2015年1月30日,之后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借据约定计算;二、****公司在本金4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对第一项的给付义务承担清偿责任,****公司追偿;三、****公司对(2014)青金商初字第253号、254号两案在本金****523.58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公司追偿;四、****公司在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公司追偿;五、****公司在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后有权向海霸能源追偿;六、****公司在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公司追偿;七、王波、毕淑梅在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公司追偿;八、杨光中、曹云青在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义务,****公司能源追偿;九、****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公司所有的南他项(2012)第108号土地他项权证项下的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4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优先受偿;十、****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农业银****公司所有的南房预抵字第第57093号在建工程抵押权证明下的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8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十一、****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农业银****公司所有的南房地权胶南他字第062794号房地产抵押权证明下的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1081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十二、****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农业银行有权对海霸能源所有的青工商胶南抵登字2012第0054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附动产抵押清单)项下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本金58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十三、****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公司所有的南房预抵字第57114号在建工程抵押权证明项下的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本金36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十四、****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公司所有的青工商胶南抵登字2013第0003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附动产抵押清单)项下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本金47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14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47000****公司、****公司、****公司、****公司、王波、毕淑梅、杨光中、曹云青负担,****公司对其中的100000元,****公司对其中的3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银行已预交,各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银行。****公司对一审判决不符,提起上诉,二审案号为(2016)鲁民终908号。信达公司受让后提交了变更主体申请,****法院****公司****银行承担案件诉讼,****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于2020年1月2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抵押物具备处置条件时,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

第四户 ****公司工程款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我公司于2019****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工程款本金2,948.05万元及相应利息,****法院判决并执行,债权人对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截止2026年8月31日,****公司工程款余额2,948.05万元,利息2,277.73万元,其他费用21.62万元。

二、债务人情况

海霸能源成立于2010年6月24日,位****经济开发区北九**、北八**、204国道东,注册资金1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波,公****公司。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 动力电池、电机、电控系统的生产及销售,启动电源、UPS电源、EPS电源、矿用后备电源、储能后备电源、通信用后备电源的组装及销售等。企业已停止经营,厂房对外租赁。

三、工程款涉及的房产情况

(一)根据海霸能源与海川建设签订的《**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008年修订版),海川建设所建项目为海霸能源产业园电池车间工程,共8个车间,单个车间面积为8,020.1平方米,面积合计64,160.8平方米。

(二)根据海霸能源与海川建设签订的《**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010年修订版),海川建设所建项目为海霸能源产业园1#宿舍、2#宿舍、食堂、科研中心楼工程,面积共计18,218平方米。

上述合同签订后,海川建设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建设。施工主体工程完工后(主体工程面积合计82,378.8平方米,房产证载面积为82,236.87平方米,证号为“初公字第000371号”)。上述房产由企业对外租赁。

四、诉讼执行情况

2014年12月,****集团将海霸能****人民法院,要求海霸能源支付工程款33,889,139.9元(包含工程质量保修金4,408,657.33元)。法院在审理中以涉案工程不具备返还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条件,因而仅支持了除质量保修金外的工程款29,480,482.57元,工程质量保修金需海川建设另行主张。2015年2月26日,****法院作出(2014)青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判定:1、海霸能源支付海川建设工程款29,480,482.57元及逾期利息,利息具体计算方式为以29,480,482.57元为基数,****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10月7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给付之日;2、海川建设在海霸能源所欠工程款29,480,482.57元范围内对涉案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案件受理费211246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海霸能源承担。上述判决生效后,海霸能源未履行生效判决,****法院强制执行。我公司于2019年初收购上述工程款债权,****法院变更了债权执行人。

第五户 ****汽车维修****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汽车维修****公司贷款本金3,411.59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贷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抵押物为第三人金磊、金景善、孙玉梅名下位于**市**区**西路的商业房产。****法院判决并执行,为有效债权。2018年10月23日,****法院裁定受理****汽车维修****公司破产清算。我公司已向企业管理人按时申报债权,2020年3月6日,破****公司出具债权确认通知书,我公司申报的债权全部确认。

截止2026年8月31日,****汽车维修****公司尚欠本金3,411.59万元,利息7,100.33万元,其他费用22.81万元。

二、借款人情况

****汽车维修****公司成立于2002年9月25日,公司住所地为**市**市姜山镇**路1号,法定代表人为金景善,注册资金1000万元,股****集团有限公司出资410万元、孙玉梅出资490万元、金磊出资100万元。公****公司。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汽车维修检测设备,仪表,仪器,机电一体化产品,空调制冷设备及维修设备和配件,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2018年10月23日,****法院裁定受理****汽车维修****公司破产清算,我公司申报的债权总额4,466.77万元已被确认。已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了解,该企业总债务大约4亿元,其中优先债权1.5亿元,企业有效财产评估价值约1.9亿元。目前破产企业财产分配方案尚未确认,破产程序仍在进行。

三、保证人情况

****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01月24日,法定代表人为金景善,公司位于**市**区**西路51号,注册资金5000万元,股**彩(北****公司变更为金景善出资4750万元、王培正出资125万元、王华出资125万元,公****公司。经营范围:汽保、环保高新技术产品开发与制造;科技咨询服务。汽车服务连锁;汽车保养、维修检测设备、教具、教学仪器与空调制冷维修检测设备的研制、生产、销售;批发零售:百货、服装、五金、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 )。根据工商登记查询,企业主体资格合法存续。

四、抵押物情况

(一)位于**市**区**西路51号1-2层的抵押物

抵押人金磊以其名下位于**市**区**西路51号1-2层的商业房产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房产面积1408.07平方米,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81156号,抵押他项权利证号:市****32380。抵押物已对外租赁。

(二)位于**市**区**西路47号的抵押物

抵押人金磊以其名下位于**市**区**西路47号商业房产提供抵押担保,抵押面积581.79平方米,证号:市****46465,他项权利证号:市****32380。抵押物已对外租赁。

(三)位于**市**区**西路49号二层乙的抵押物

抵押人金景善以其名下位于**市**区**西路49号二层乙的商业房产提供抵押担保,抵押面积847.1平方米,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136831号,他项权利证号:市****32380。抵押物已对外租赁。

(四)位于**市**区**西路49号一层甲的抵押物

抵押人孙玉梅以其名下位于**市**区**西路49号一层甲的商业房产提供抵押担保,抵押面积599.72平方米,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226680号,他项权利证号:市****32380。抵押物已对外租赁。

五、诉讼情况

2014年12月12日,****法院作出(2014)青金商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法院依法判决****汽车维修****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4,115,941.96元及相应利息,保****集团有限公司在最高额65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对抵押的财产经处置所得款项在最高限额354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法院执行。

第六户**信莱****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信莱****公司债权本金余额15,014.37 万元及相应利息,贷款方式为保证。具体贷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合同号

本金

贷款期限

担保人

1

****

7,155.56

2014.4.30-2019.4.15

****集团总公司、许振国、李华杰、赵彬、曲莹莹、张玉海、赵绪珍

2

2014年高贷字第060号

7,858.81

2014.7.22-2019.4.15

合计

15,014.37

****法院判决并执行,为有效债权。

截止2026年8月31日,**信莱****公司尚欠本金15014.37万元,利息5865.11万元,其他费用163.51万元。

二、借款人情况

**信莱****公司成立于2006年03月06日,位于高****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赵彬,注册资本3000万元,公司类型:****公司,经营范围: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加工、生产、销售。2020年2****法院裁定破产清算,我公司已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被确认,企业破产中管理人已对抵押物进行变现处置,我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收回抵押物变现现金823.59万元,剩余债权零受偿。2022年7****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终结。

三、保证人情况

(一****集团总公司情况

****集团总公司成立于1993年10月14日,位于高**滨**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东华,注册资本16562.4万人民币,公司类型:全民所有制,经营范围:加工、销售:食用植物油、饼粕(饲料除外)、肉类、大豆蛋白、大豆低聚糖、大豆膳食纤维粉、大豆膳食纤维食品、代餐粉、花生蛋白、素肉、大豆蛋白食品、营养蛋白餐、面粉及其制品;加工、销售:塑料瓶及瓶盖;本企业自营产品的进出口业务;肉鸡屠宰、分割;煤炭购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0年2****法院裁定破产清算,我公司已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被确认,债权零清偿。2022年7****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终结。

(三)自然人保证人情况

1.许振国,男,**高**人。

2.李杰华,男,**高**人。

3.赵彬,男,**高**人。

4.曲莹莹,女,**高**人。

5.张玉海,男,**高**人。

6.赵绪珍,男,**高**人。

四、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收购前原债权已****法院判决并执行,****法院变更债权执行人。由于主从债务企业破产,该债权涉诉案件已终本。

第七户 山****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我公司持有山****公司本金1490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及抵押贷款,由阳****公司、****服装厂、臧**、陈丽霞、臧红博、韩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追加机器设备抵押(已处置完毕)。该债权已诉讼并执行。

截止2026年8月31日,山****公司尚欠本金1,490万元,利息423.31万元,其他费用0.49万元。

二、借款人情况

山****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12日,经营地****办事处黄**路,经营范围为服装服饰批发;服饰制造;服装制造;医用口罩批发;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Ⅰ类医疗器械);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鞋制造;鞋帽批发;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劳动保护用品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办公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医用口罩生产;货物进出口;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Ⅱ类医疗器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三、保证人情况

(一)阳****公司情况

阳****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22日,注册资本3,000万元,经营地址位于**省****办事处谷山路中段,土地性质为租赁。经营范围为标志服、西服、职业装、环卫服装、劳保服装、行政执法服装、防寒服及与之配套的衬衣、领带、标志徽加工、销售;服装、鞋帽、针织品、布料销售。

(二)****服装厂情况

****服装厂成立于1999年1月6日,注册资本5,068万元,****办事处黄**路69号,占地面积为27285平方米,建筑面积17281.03平方米,房****商行,****商行挂网拍卖。经营范围为标志服装(不含警服)、西服、职业装与之配套的衬衣、领带、标志徽、鞋、帽、环卫服装、劳保服装、行政执法服装、防寒服加工、销售。

(三)自然人保证人

臧**,男,汉族,****人;陈丽霞,女,汉族,****人;臧红博,男,汉族,****人;韩冰,女,汉族,****人。

四、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为借款人名下五线包缝机等70种设备抵押,2024年被法院拍卖处置完毕。

五、诉讼执行情况

2022年1月25日,****人民法院调解作出(2022)鲁1521诉前调确63号民事裁定书,调解确认:主债务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齐鲁银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当事人可申请执行。目前该案件主债务人及保证人未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2)鲁1521执838号。

第八户 **县****公司债权

一、债权基本情况

我公司持有**县****公司债权本金199.99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及抵押贷款,保证人张建荣、张爱国、徐桂珍;抵押物为徐桂珍名下土地及房产。****法院判决并执行,为有效债权。

截止2026年8月31日,**县****公司尚欠本金199.99万元,利息366.61万元,其他费用2.79万元。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县****公司成立于2012年9月4日,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地****办事处葛庄村,经营场所为租赁。经营范围为铝棒、铝板、铝带、铝型材加工、销售。

三、抵押物基本情况

徐桂珍名下土地及房产,位****办事处阁三里村,茌国用(2012)第066号国有出让商业用地使用权64㎡、茌国用(2012)第067号国有出让住宅用地使用权274㎡,聊房权证**县字第011545号建筑面积1108.42㎡的商业用房。

四、保证人基本情况

(1)张建荣,男,****人。

(2)张爱国,男,****人。

(3)徐桂珍,女,****人。

五、诉讼执行情况

2014年8月6日,****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4)茌商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借款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齐鲁银行对徐桂珍名下的茌国用(2012)第066号、茌国用(2012)第06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徐桂珍、张爱国共同共有的聊房权证**县字第011545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2015年4月22日,****法院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案号为(2015)茌法执字510号。

第九户 ****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我公司持有****公司本金999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及抵押贷款,由******公司、穆庆玉、崔秀兰、武振华、林春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公司名下车间、厂房提供抵押担保。该债权已诉讼并执行。

截止2026年8月31日,****公司尚欠本金999万元,利息1,239.97万元,其他费用10.35万元。

二、借款人情况

****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14日,注册资金18000万元,由穆凤勤独资组建,法定代表人穆凤勤。经营地址位于****镇三里屯,经营范围为 轴承、农机配件、机械配件生产、销售;进出口业务。

三、保证人情况

(一)******公司

******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8日,注册资金3150万元,由武振华独资组建,法定代表人武振华。经营地址位于址**范寨乡近古寨村,占地面积60亩,土地性质为租赁,经营范围为棉、化纤纺织、销售、皮棉购销。

(二)自然人保证人

穆庆玉,男,****人。

崔秀兰,女,****人。

武振华,男,****人。

林春宏,女,****人。

四、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为****公司名下车间及工业厂房,其中车间建筑面积8864平方米;工业厂房建筑面积31200平方米,均未办理房产证,在工商局办理的抵押登记。****法院司法拍卖中。

五、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2月5日,****法院审理后作出(2017)鲁1525民初3180号、(2017)鲁1525民初3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债务人还本付息,保证人在相应债权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本项目债权项下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债务人未履行,****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后,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执行案号分别为(2018)鲁1525执951号、(2018)鲁1525执952号。

第十户 ****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公司贷款本金1,200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及抵押贷款,由**旭华****公司、王华、张占华、张占云、于秋霞、张鑫、侯玉芹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抵押物为第三人名下位于昭德路与济青铁路货运线东南侧,海天干货市场以北的商业土地。****法院判决并执行,该债权为有效债权。

截止2026年8月31日,****公司尚欠本金1,092.81万元,利息1,148.95万元。

二、借款人情况

(一)工商登记情况

****公司成立于2012年10月22日,公司地****广场D区1210-1、1210-2,法定代表人张占华,注册资本1000万元,自然人独资。公司主要从事木材、水泥、建筑机械、机电设备、煤炭、化工产品、日用百货、家具、计算机、问题办公用品销售,模板生产、销售。

三、保证人情况

(一)**旭华****公司

**旭华****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4日,公司地址:**市范公亭西路905******局院内),法定代表人王华,企业注册资本21018万元,其中:王华认缴出资10805.2万元,占比51.4093%;陈保禄认缴出资10212.8万元,占比48.5907%%。企业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项目投资,经济担保(不含融资担保),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利工程、土石方工程施工,房屋销售,房屋拆迁,物业管理,室内外装饰装修,门窗加工制作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自然保证人情况

1.张占华,女,汉族。

2.于秋霞,女,汉族。

3.张鑫,男,汉族。

4.王华,男,汉族。

5.侯玉芹,女,汉族。

6.张占云,女,汉族。

四、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为**旭华****公司名下位于昭德路与济青铁路货运线东南侧,海天干货市场以北的土地,证号为青国用(2014)第031056号,抵押面积15166平方米,他项权证号:青他项2015第00568号。抵押物现状已建商品房,共140套,大多数已出售(未办证)。

五、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11月20日,****法院作出2018鲁0781民初331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1184.70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旭华****公司、王华、张占华、张占云、于秋霞、张鑫、侯玉芹担连带清偿责任,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在2530.6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目前该案已恢复执行,案号(2025)鲁0781执恢553号。

第十一户 ****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我公司持有****公司贷款本金2,650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贷款,保证人为******公司。该债权已诉讼并执行,目前执行中。

截止2026年8月31日,****公司尚欠本金2,650万元,利息2,340.85万元。

二、借款人情况

****公司成立于2007年05月10日,****公司,住所地位于**市**区虞河路268号内3号楼501,法定代表人宋守卫,注册资本2020万元,其中宋守卫出资1414万元,持股70%。;邹志华出资606万元,持股30%。经营范围为生产果汁饮料、绿豆汤饮料;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不含乳制品)。

三、保证人情况

******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16日,****公司,住所地位于**高新区科技****公司办公楼306室,法定代表人陈家栋,注册资本1010万元,其中管争芳出资300万元,占比30%;陈萍出资710万元,占比70%。经营范围为销售:焦炭、煤炭、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金属材料、五金交电、日用品(不含食品)、针纺织品。企业营业执照已被吊销。

四、诉讼情况

(一)2018年5月20日,****法院作出(2017)鲁0705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书,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11,499,992.4元,保证人******公司、宋守卫、邹志华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目前案件已执行。

(二)2018年5月20日,****法院作出(2017)鲁0705民初619号民事判决书,判定借款人偿还借款本金14,999,989.83元及利息(截止到2017年8月20日利息(含复利、罚息)为2,605,651.74元,2017年8月21日及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保证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目前案件已执行。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本次拟转让的债权中主从债务人主体资格存续,债权已诉讼确权并执行;涉及的抵押物分别位于**市、**、**等地,位置较好,交通方便。抵押物涉及工业房地产、商业房地产及钢结构无证车间等;抵押物位置较好,利用率高。工业房地产为独门独院,适合经营企业使用;****商铺,自用或出租均可。涉及有抵押的项目所在片区未来具备较大升值潜力。

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但以下主体不得购买:

(一)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人等中介机构及所属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与参与不****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含担保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三)标的债权原债务人(含担保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公司,担保****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债务人及担保人委托的主体等;

(四)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的主体,以及前述主体投资、控制或享有其他权益的企业或其他实体,并进一步保证不向前述主体或其投资、控制的实体转让标的债权;

(五)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

(六)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

(七)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标的债权的主体。

处置方式:上述债权可以公开竞价、拍卖、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或其他处置方式进行处置;可以单户处置、组包处置或与其他债权组包等任意方式处置。

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公告发布日期:2026年9月22日

有效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有效。

**意向:中国长城****公司****公司面对国际和国内两个投资人市场,欢迎广大有识之士参与购买债权。

本次资产处置坚持公平、公正、公**则,任何意向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缴纳保证金)当然取得对标的资产的优先购买权或标的资产的任何购买保证。

上述债权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企业资产情况仅供参考,以实际情况为准,请投资者自行调查判断并自行承担购买债权后可能存在的风险。

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有效期届满日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受理公示事项

联 系 人:许经理 高经理

联系电话:0531-****9803

联系地址:**省**市经七路168号

分公司监察审计部门联系人:郑经理

联系电话:0531-****9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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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对海霸能源有限公司等11户不良资产处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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