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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财综〔2026〕29号
****海洋局:
来文《****海洋局关于国家级沿海****中心渔港建设项目用海免缴海域使用金的请示》(钦海报〔2026〕170号)收悉。****海洋局按规定程序对该项目免缴应缴国库的海域使用金进行初审并出具了意见。经研究,根据国家有关海域使用金政策规定,现就**市国家级沿海****中心渔港建设用海项目海域使用金免缴事项批复如下:
一、**市国家级沿海****中心渔港建设用海项目用海性质为公益性用海,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用海、蓄水、港池、专用航道、锚地及其他开放式用海,用海类型为渔业基础设施用海。根据《中华人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第四条等规定,同意**市国家级沿海****中心渔港建设用海项目透水构筑物用海面积1.9707公顷、蓄水、港池用海面积47.1365公顷和专用航道、锚地及其他开放式用海面积5.7062公顷免缴批复用海期限内的海域使用金。
二、该项目在用海期限内如发生转让、出租海域使用权或者经批准改变用途或用海性质的,海域使用权受让人或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履行海域使用金免缴申请和报批手续。
特此批复。
**** ****海洋局
2026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