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1200MA3MNPJP1Q | 建设单位法人:刘传富 |
| 田飞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 **省**市**区杨庄镇新材料产业园 |
| 年产5万辆新能源商用车建设项目(一期)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71-汽车整车制造;汽车用发动机制造;改装汽车制造;低速汽车制造;电车制造;汽车车身、挂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612-C3612-新能源车整车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 ******示范区,辛泰铁路以南、寨杨路以东、**路以西 |
| 经度:117.415200 纬度: 36.223770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05-12 |
| 济环报告书〔2023〕10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6-01-19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10000 |
| 3450 | 运营单位名称:**** |
| ****1200MA3MNPJP1Q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 913********980740W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913********980740W | 竣工时间:2026-06-01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8-25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9-21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60825xzeA4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产5万辆纯电动新能源商用车(HL04-1型3万辆,HL04-2型2万辆)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5万辆纯电动新能源商用车(HL04-1型3万辆,HL04-2型2万辆)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主要建设冲压车间、焊装车间、涂装车间、总装车间、铝合金部件冷加工车间、电池装配车间、制件车间、试制车间、核心部件生产车间、整车造型车间,****中心、试车跑道、联合动力站房、PDI车间、油化库、污水处理站、危废暂存间等公辅设施和环保设施。 | 实际建设情况:主要建设冲压车间、焊装车间、涂装车间、总装车间、铝合金部件冷加工车间(空置)、电池装配车间(空置)、制件车间(已出租)、****建设部分实验工段)、核心部件生产车间(空置)、整车造型车间(展厅),****中心、试车跑道、联合动力站房、PDI车间、油化库、污水处理站、危废暂存间等公辅设施和环保设施 |
| 与环评相比,项目铝合金部件冷加工车间、电池装配车间、制件车间、核心部件生产车间、整车造型车间的生产设备留待后期建设,上述车间设计生成的配件均采用外购成品形式;环评设计核心部件生产车间建设的实验工段迁移至试制车间,上述变化未新增生产工艺,未影响总体产能,不属于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①电泳烘干VOCs经“活性炭吸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后,经“DA002涂装车间废气排放口”排放;电泳烘干燃气废气(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采用低氮燃烧,经“DA005电泳烘干炉燃气废气排放口”排放。 ②调漆间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根18 m的排气筒排放。 | 实际建设情况:①电泳烘干天然气燃烧采取低氮燃烧设施,电泳烘干产生的含VOCs废气、燃气废气经收集后,一并进入“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处理,经“DA002涂装车间废气排放口”排放,不再设置“DA005电泳烘干炉燃气废气排放口”,排气筒数量减少1根。 ②调漆工序产生的VOCs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TA004)处理后,并入3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
| ①因电泳烘干工艺要求温度相对于其他较高,项目电泳烘干炉采用直燃式(内部没有炉胆)烘干。工艺运行过程中,工件表面电泳涂层与天然气热风直接接触,热风于炉内均匀循环以提高热效率、加速水分溶剂挥发,产生的废气中同时含有VOCs及天然气燃烧产生的废气,含VOCs类废气与天然气燃烧废气无法单独分类收集。不属于重大变动。 ②与环评相比,调漆工序产生的VOCs废气,实际经“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TA004)处理后,并入DA002涂装车间废气排放口排放,不属于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胶烘干炉排气筒高度18m,中涂闪干烘干炉排气筒高度18m,面漆闪干烘干炉排气筒高度18m,面漆烘干炉排气筒高度18m,总装车间补漆间排气筒高度18m,联合动力站房(北)2.1MW锅炉、0.35MW锅炉排气筒高度均为18m。 | 实际建设情况:胶烘干炉排气筒高度16.5m,中涂闪干烘干炉排气筒高度16.5m,面漆闪干烘干炉排气筒高度16.5m,面漆烘干炉排气筒高度16.5m,总装车间补漆间排气筒高度16.5m,联合动力站房(北)2.1MW锅炉、0.35MW锅炉排气筒高度均为16.5m。 |
| 上述7根排气筒不属于主要排放口,不属于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149490.02 | 0 | 0 | 0 | 149490.02 | 149490.02 | / |
| 0 | 0.043 | 3.514 | 0 | 0 | 0.043 | 0.043 | / |
| 0 | 5.716 | 5.857 | 0 | 0 | 5.716 | 5.716 | / |
| 0 | 0.907 | 4.693 | 0 | 0 | 0.907 | 0.907 | / |
| 0 | 0.723 | 42.077 | 0 | 0 | 0.723 | 0.723 | / |
| 0 | 0.0038 | 0 | 0 | 0 | 0.004 | 0.004 | / |
| 0 | 0.0747 | 0 | 0 | 0 | 0.075 | 0.075 | / |
| 0 | 0.0011 | 0 | 0 | 0 | 0.001 | 0.001 | / |
| 1 | 污水处理站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2三级标准、****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pH6.5~9、石油类15mg/L、氟化物20mg/L、化学需氧量500mg/L、氨氮45mg/L、总磷8mg/L、总氮70mg/L、悬浮物400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20mg/L、BOD5300mg/L)及《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1部分:南四湖**湖流域》(DB37/3416.1-2023)(全盐量1600mg/L) | 污水处理站包括生产废水处理系统(TW001、TW002)和综合污水处理系统(TW003)。前处理废水预处理系统(TW001)设计处理规模为150m3/d,处理工艺为混凝沉淀,用于处理冲压车间模具清洗废水、涂装车间脱脂废水、硅烷废水等。涂装废水预处理系统(TW002)处理规模为360m3/d,处理工艺为调节+气浮,用于处理高浓度废水,包括预处理后的涂装车间前处理废水、电泳废水、喷漆废水。综合污水处理系统(TW003)处理规模为720m3/d,处理工艺为:中和调节+水解酸化+接触氧化+斜管沉淀,用于处理淋雨试验废水、厂区锅炉排污水、循环冷却排污水、纯水制备设备浓水、生活污水和预处理后的生产废水。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口pH值范围在7.3~7.6之间,水污染物最大日均值分别为石油类0.38mg/L、全盐量1.46x103mg/L、氟化物0.44mg/L、化学需氧量34mg/L、氨氮3.02mg/L、总磷0.22mg/L、总氮4.42mg/L、悬浮物24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380mg/L、BOD58.6mg/L |
| 1 | 焊装车间DA001排气筒 |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3) | 点焊机器人、焊机焊接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经滤筒除尘器(TA001)处理达标后经18m排气筒DA001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排气筒(DA001)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4.8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693kg/h | |
| 2 | 涂装车间DA002排气筒 |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DB37/2801.1-2016)表1中M类、N类汽车排放限值要求(苯系物:20mg/m3、6.4kg/h(H≥30m);苯:1.0mg/m3、0.2kg/h(H≥30m);甲苯:3.0mg/m3、1.2kg/h(H≥30m);VOCs:30mg/m3、14.0kg/h(H≥30m);二甲苯:12mg/m3、3.0kg/h(H≥30m));《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50mg/m3;氮氧化物:100mg/m3) | 电泳、电泳烘干、胶烘干、调漆、中涂闪干、面漆流平、面漆闪干、面漆烘干、清漆流平、清漆烘干、溶剂清洗工序产生的VOCs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TA004)处理;中涂喷漆工序产生的漆雾、VOCs废气,经“文式漆雾处理+干式过滤”(TA006)+“活性炭吸附”(TA007)+“催化燃烧”(TA008)处理,面漆喷漆工序产生的漆雾、VOCs废气,经“文式漆雾处理+干式过滤”(TA009)+“活性炭吸附”(TA010)+“催化燃烧”(TA008)处理;清漆喷漆工序产生的漆雾、VOCs、二甲苯、苯系物废气,经“文式漆雾处理+干式过滤”(TA011)+“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TA004)处理达标;点修补工序产生的漆雾、VOCs废气,经“过滤棉”(TA003)+“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TA004)处理,电泳烘干炉天然气燃烧采取低氮燃烧技术(TA014)后,共同汇入35m排气筒DA002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排气筒(DA002)苯系物、苯、甲苯、二甲苯均未检出;有组织VOCs最大排放浓度为0.426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245kg/h。有组织颗粒物未检出;有组织二氧化硫未检出;有组织氮氧化物最大排放浓度为3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1.76kg/h | |
| 3 | 涂装车间DA003排气筒 |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DB37/2801.1-2016)表1中M类、N类汽车排放限值要求(VOCs:30mg/m3、3.0kg/h) | PVC喷胶工序产生的VOCs,经“活性炭吸附”(TA012)处理达标后经18m排气筒DA003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排气筒(DA003)VOCs最大排放浓度为0.271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113kg/h | |
| 4 | 涂装车间DA006排气筒 |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排放限值要求(氮氧化物:50mg/m3;二氧化硫:50mg/m3;颗粒物:10mg/m3) | 胶烘干炉天然气燃烧采取低氮燃烧技术(TA015)后,经16.5m排气筒DA006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排气筒(DA006)氮氧化物最大排放浓度为30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242kg/h;二氧化硫未检出;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5.9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4.64×10-3kg/h | |
| 5 | 涂装车间DA007排气筒 |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排放限值要求(氮氧化物:50mg/m3;二氧化硫:50mg/m3;颗粒物:10mg/m3) | 中涂闪干烘干炉天然气燃烧采取低氮燃烧技术(TA016)后,经16.5m排气筒DA007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排气筒(DA007)氮氧化物最大排放浓度为33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235kg/h;二氧化硫未检出;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5.1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3.63×10-3kg/h | |
| 6 | 涂装车间DA008排气筒 |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排放限值要求(氮氧化物:50mg/m3;二氧化硫:50mg/m3;颗粒物:10mg/m3) | 面漆闪干烘干炉天然气燃烧采取低氮燃烧技术(TA017)后,经16.5m排气筒DA008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排气筒(DA008)氮氧化物最大排放浓度为34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256kg/h;二氧化硫未检出;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5.9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4.27×10-3kg/h | |
| 7 | 涂装车间DA009排气筒 |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排放限值要求(氮氧化物:50mg/m3;二氧化硫:50mg/m3;颗粒物:10mg/m3) | 面漆烘干炉天然气燃烧采取低氮燃烧技术(TA018)后,经16.5m排气筒DA009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排气筒(DA009)氮氧化物最大排放浓度为33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193kg/h;二氧化硫未检出;颗粒物最大折算浓度为6.1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3.65×10-3kg/h | |
| 8 | 涂装车间DA010排气筒 |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3) | 电泳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滤袋除尘”(TA019)处理达标后经18m排气筒DA010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排气筒(DA010)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4.2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111kg/h | |
| 9 | 涂装车间DA011排气筒 |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3) | 电泳离线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滤袋除尘”(TA020)处理达标后经18m排气筒DA011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排气筒(DA011)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4.4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54kg/h | |
| 10 | 涂装车间DA019排气筒 | 《关于开展**区、钢**锅炉深度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济环字[2019]41号)氮氧化物浓度要求(50mg/m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排放限值要求(二氧化硫:50mg/m3;颗粒物:10mg/m3、烟气黑度:1级) | 电泳前处理锅炉天然气燃烧采取低氮燃烧技术(TA026)后由18m排气筒DA019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排气筒(DA019)氮氧化物最大排放浓度为33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883kg/h,二氧化硫最大排放浓度为6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155kg/h,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3.3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8.62×10-3kg/h,烟气黑度最大排放浓度为<1 | |
| 11 | 总装车间DA012排气筒 |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DB37/2801.1-2016)表1中M类、N类汽车排放限值要求(VOCs:30mg/m3、3.0kg/h;二甲苯:12mg/m3、3.0kg/h);《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3) | 点补喷漆、烘干工序产生的漆雾、VOCs、二甲苯废气,经“漆雾玻璃纤维棉+漆雾过滤棉”(TA021)+“活性炭吸附装置”(TA022)处理达标后经16.5m排气筒DA012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排气筒(DA012)有组织VOCs最大排放浓度为0.159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1.52×10-3kg/h;有组织二甲苯最大排放浓度为0.108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1.03×10-3kg/h;有组织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4.1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404kg/h | |
| 12 | 危废暂存间DA013排气筒 |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DB37/2801.1-2016)表1中M类、N类汽车排放限值要求(VOCs:30mg/m3、3.0kg/h) | 危废暂存间产生的VOCs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TA023)处理达标后经15m排气筒DA013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排气筒(DA013)VOCs最大排放浓度为0.273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7.14×10-4kg/h | |
| 13 | 污水处理站DA014排气筒 |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排放限值要求(硫化氢:0.33kg/h、氨:4.9kg/h、臭气浓度:2000(无量纲)) | 污水处理站产生的硫化氢、氨、臭气浓度废气,经“生物滤池除臭装置”(TA024)处理达标后经15m排气筒DA014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排气筒(DA014)有组织硫化氢最大排放浓度为0.169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5.68×10-4kg/h,有组织氨最大排放浓度为3.35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112kg/h,有组织臭气浓度最大排放浓度为479(无量纲) | |
| 14 | 联合动力站房(北)DA020排气筒 | 《关于开展**区、钢**锅炉深度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济环字[2019]41号)氮氧化物浓度要求(50mg/m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排放限值要求(二氧化硫:50mg/m3;颗粒物:10mg/m3、烟气黑度:1级) | 2.1MW锅炉天然气燃烧采取低氮燃烧技术(TA027)后由16.5m排气筒DA020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排气筒(DA020)氮氧化物最大排放浓度为31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777kg/h,二氧化硫未检出,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6.1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153kg/h,烟气黑度最大排放浓度为<1 | |
| 15 | 联合动力站房(北)DA021排气筒 | 《关于开展**区、钢**锅炉深度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济环字[2019]41号)氮氧化物浓度要求(50mg/m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排放限值要求(二氧化硫:50mg/m3;颗粒物:10mg/m3、烟气黑度:1级) | 0.35MW锅炉天然气燃烧采取低氮燃烧技术(TA028)后由16.5m排气筒DA021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排气筒(DA021)氮氧化物最大排放浓度为27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205kg/h,二氧化硫未检出,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6.3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5.0×10-3kg/h,烟气黑度最大排放浓度为<1 | |
| 16 | 联合动力站房(南)DA022排气筒 | 《关于开展**区、钢**锅炉深度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济环字[2019]41号)氮氧化物浓度要求(50mg/m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排放限值要求(二氧化硫:50mg/m3;颗粒物:10mg/m3、烟气黑度:1级) | 1.05MW锅炉天然气燃烧采取低氮燃烧技术(TA029)后由8m排气筒DA022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排气筒(DA022)氮氧化物最大排放浓度为29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296kg/h,二氧化硫未检出,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5.9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5.75×10-3kg/h,烟气黑度最大排放浓度为<1 |
| 1 | 厂房隔声、基础减震等降噪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昼间:60dB(A),夜间:50dB(A)) | 项目生产过程主要噪声源为生产设备、风机、环保设备等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采取将设备布置在车间内,厂房隔声、基础减震等降噪措施。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昼间噪声值最大为55.0dB(A),夜间噪声值最大为47.0dB(A) |
| 1 | 要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防渗措施,加强区域地下水水质监测并制定地下水污染应急预案,避免污染地下水。 | 已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防渗措施,已加强区域地下水水质监测并制定地下水污染应急预案,避免污染地下水。 |
| 1 | 按照固体废物“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进行清运。废金属料、焊渣、废包装材料、除尘****回收部门,废电泳过滤材料委托一般固废处置单位综合处置,水性漆桶、废催化剂、废离子交换树脂、纯水制备废滤芯由厂家回收。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蜡,废切削液,脱脂废槽渣、硅烷处理废渣、预处理污泥,废胶渣废溶剂型清洗剂,废油漆渣,废油性漆桶、废稀释剂桶、废固化剂桶、废胶桶等废包装物、废油漆滤料、废活性炭、生化污泥、废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合理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中的要求。水性漆渣属于疑似危废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进行鉴别,在鉴别前,按危险废物要求管理。 | 按照固体废物“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已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进行清运。废金属料、焊渣、废包装材料、除尘器收尘、废离子交换树脂、纯水制备****回收部门;水性漆桶、废催化剂由厂家回收;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切削液、脱脂废槽渣、硅烷处理废渣、预处理污泥、废胶渣、废溶剂型清洗剂、废油漆渣,废油性漆桶、废稀释剂桶、废固化剂桶、废胶桶等废包装物、废电泳过滤材料、废油漆滤料、废活性炭、生化污泥、废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合理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中的要求。水性漆渣目前按照危废管理。 |
| 1 | 采取源头控制、过程防控等土壤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土壤监测计划,土壤环境达到《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要求。 | 已采取源头控制、过程防控等土壤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土壤监测计划,土壤环境达到《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要求。 |
| 1 | 制定并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应急处理和防范措施。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联动装置,存储设施设置地沟或围堰,厂区内**300m3事故水池,并和事故导排系统连接,厂区污水及雨水总排口设置切断措施。完善三级防控体系,非正常工况污染物要全部收集并妥善处置。 | 已制定并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应急处理和防范措施。已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联动装置,存储设施已设置地沟或围堰,厂区内已**300m3事故水池,并和事故导排系统连接,厂区污水及雨水总排口已设置切断措施。已完善三级防控体系,非正常工况污染物全部收集并妥善处置。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