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公司
地址:**省**市**区**路街道滩溪路278****广场2期13楼1302
联系人: 赵欣
联系电话:156****309
我公司于2026年9月16****公司送达的关于2026年**市**区基层就****服务站)项目(项目编号:****)的《质疑函》,****公司提出的质疑,我公司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和采购人组织了专家进行认真核实,现对有关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的智能化就业平台,多项采购需求强制性能力不具备服务能力、服务管理质量等技术评分项响应内容均与平台实际功能严重不符,涉嫌提供不实材料谋取高分。该智能化就业平台属于本项目采购需求明确约定的核心履约服务内容,并非仅作为加分项,请求核查并重新评审对应技术分值,同步核查平台法定资质条件。
质疑答复1:
1.关于平台载体:本项目的采购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便民服务掌上通办“提供就业服务APP或微信小程序等于一体的综合智能化就业服务平台”,采购文******的APP进行实质性要求。经核查,成交单位在响应文件中已提交履约阶段为本项目提供相应的线上线下综合智能化平台的相关材料,满足采购需求。标书代写
2.关于平台资质方面:本项目评审阶段,磋商小组严格依照磋商文件载明的评审标准,对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备案等各项资格、资质证明材料开展全面细致核查,****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3.关于功能实测情况:
(1)本项目采购需求“依托平台实现岗位、人才、政策智能匹配、精准定向推送,落实‘政策找人、服务找人’,提升服务精准度”并未实质性要求提供“智能推荐”“精准匹配”栏目,也并无要求有“与用人单位、雇主交流的对话框、创业扶持申报”等功能入口。
(2)本项目评分办法“提供的信息化平台能够在线实现信息发布、居民求职、企业招聘、零工发布、零工招聘、创业服务等服务的每实现一项得1分,最多得5分”。经对照评审资料复核,采购文件并未要求零工在线抢单、零工在线结算等。成交单位已符合采购文件评分规则,该项评审无误。标书代写
(3)本磋商文件评分项条款仅对服务能力应达到的业务功能目标作出描述,采购文件并未明确约定本项得分必须以投标人投标时已建成运行的现有平台后台截图作为唯一佐证材料,也未将提供平台后台系统截图设置为本评审子项的得分前置硬性要求,针对评分办法服务管理质量:“能建立多级调度监测机制,****分站点、分时段、分类型等服务数据监测、分析、统计、调度、展示,科学直观地了解运营方....”该项内容属于平台管理后台的运营管控功能,为项目管理人员权限内使用的后台能力,并非要求面向社会用户的对外公开的页面展示的功能。成交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已提交完整技术服务方案。评审依据充分,****政府采购法规定。标书代写
(4)本项目评分办法“供应商自有线上就业服务平台(招聘网站、APP、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等服务平台)每个得2分,最高得4分”。本项目评分办法并无要求同时具备2个条件,也无技能培训能力分值设置。经对照评审资料复核,成交单位已符合采购文件评分规则,该项评审无误。标书代写
综上,质疑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58号)第三十四条:“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标书代写
《****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58号)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小组****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2:鉴于质疑事项1,成交供应商涉嫌虚假承诺、材料不实,其诚信可靠性不足,我单位有合理理由认为其强制性资格审查材料极大概率存在相似问题,请求全面复核成交供应商全套强制性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再次审慎核验其投标(响应)资格。
质疑答复2:本项目评审阶段,磋商小组已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对成交单位全部强制性资格审查材料开展审查,相关资格材料完整、符合采购文件要求。贵单位针对本项质疑,仅基于质疑事项1的推断、主观怀疑,未提交能够证明成交单位强制性资格审查材料存在虚假、不实、无效的必要证明材料,仅以“极大概率存在问题”的推测提出复核请求。该项质疑请求缺乏事实支撑,因此质疑事项不成立。标书代写
综上,质疑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应当由质疑供应商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的,视为该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贵公司如对本次质疑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管理部门投诉。****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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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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