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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中学食堂设备设施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06-30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省**市**区后溪镇**路1号
被投诉人 1 :******中学
地址:**省**市**市城**电路26号
被投诉人 2 :******公司
地址:**市环**路190号一楼
相关供应商:****
地址:**省**市**区玉龙路28号万洋众创城1栋102、202室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采购文件提起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原答复答非所问、偷换概念,事实与法律认定存在根本性错误;中标产品未完成法定的卫生安全评价及备案,属于禁止上市的违法产品,同时违反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与国家强制法律规定,投标依法无效,项目应予废标。投诉事项2:原答复歪曲法律适用边界,将履约能力法定审查等同于规模歧视,适用法律严重错误;中标供应商上不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 0570-****811
2026年0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