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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县2026****大学前教育**奖补资金项目教玩具等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07-09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市**区施河镇大施河村施宝**首东6号
被投诉人:****
地址:**壮族自治区**市**区建政路12号商业综合楼A****水利厅大院内)
相关供应商:****
地址:**省**市樟木头镇樟木头石新路85号202房
当事人:****
地址:**县**镇**路2号
五、基本情况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成交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响应的的部分产品不属于响应文件所载制造商生产的产品。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成立。
七、其他补充事宜
****财政局
2026年0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