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时间:21分钟前 | 公 开 人:**省南****公司管理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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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公告 (2026)闽0583破32号之一 2026年7月30 日,****法院****银行****公司**水头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省南****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并交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事务所担任**省南****公司管理人。本案债权申报原定于2026年9月15 日前申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原定于2026年9月22日以书面方式召开。鉴于案件审理实际需要,经管理人申请,本案变更债权申报截止时间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具体内容如下:标书代写 **省南****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6年10月9日前向**省南****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省**市**区温陵南路大洋百货21****事务所;联系人:柯曾国,联系号码:159****0050;刘烨含,联系号码:176****2158]申报债权。申报债权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6年10月16日9时00分在**省**市府前大道5****法院第六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具体事项管理人将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债权人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事务所的指派函。 **省南****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省南****公司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省南****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省南****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