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绿苑小区位于**市葛仙山路以东、绿苑路以南,商铺为框架结构,暂无房产证。
二、招租标的概况:
三、公示期:自公告之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17时(5个工作日)。
四、报名流程:自公告之日起,个人凭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凭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公章备案证明,单位委托他人的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均需携带原件以核实)到****办理报名手续并缴纳报名保证金,报名保证金转入以下账户(以实际到账为准)。
户名:****
账号:793********0602
开户行:****公司**分行
报名热线:180****6625(朱)、0793-****652
报名地址:**省**市高铁经济试验区上****管理中心一期二层商业3至5号商铺
五、交易流程:公示期满,各标的如只有一家报名并缴纳报名保证金,可协议确定为承租方并签订租赁合同;各标的如两家及以上意向承租人报名并缴纳报名保证金,则在公示期满后第一个工作日(即2026年10月8日)15时30分在招租方会议室通过增价竞价方式确定承租方,竞得的承租方按照最终竞得价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未竞得的意向承租人则在公示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退回缴纳的报名保证金。本公告公示期满未成交的标的持续有效,意向承租人对未成交标的有租赁意向的,在报名并缴纳报名保证金后直接确定为意向标的承租方,并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确定为承租方后7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承租方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签订租赁合同的,招租方有权没收其全部报名保证金。
六、重大事项提示:
1.本次招租的重大事项揭示及瑕疵详见**远东房地产****公司出具的远东评字2026-08017号《评估报告》。
2.标的以现状招租,招租方提供的有关材料及说明仅供意向承租方参考,以交付时现状为准,届时不论房产面积是否增减,均不影响成交结果。意向承租方应认真咨询、看样、核实,确认本次招租标的的现状和可能存在的瑕疵(房屋漏水、管道堵塞、污水反涌等)。成交后,视为承租方已经接受租赁房屋所有现状,不得要求招租方赔偿、补偿、修补、减少租金等,承租方自行负责后期水、电、排油烟机改造等。
3.意向承租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国境内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存在下列情形的自然人或法人不得参与本次报名,否则报名保证金不予退还:①与招租方以往租赁业务中,履约行为存在违约情形的自然人或法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约支付租金、水电费、履约保证金等费用;未按时签署租赁合同导致竞拍结果废除;擅自转租、退租等其他违反协议约定情形;②上述第①点所列情形的自然人,包含其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上述第①点所列情形的企业,包含该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或实际控制企业;上述第①点所列情形的企业,包含该企业的控股或实际控制企业。
4.租期3年,2个月免租期(第一年免租期1个月,第二年免租期1个月,免租期在租期内)。租期自房屋交付时开始计算,前述免租期租金优惠,招租方已充分考虑并已响应国家、省、市政府部门出台的相关租金减免优惠政策,若租金减免优惠政策超过免租期,超出部分承租方可另行向招租方提出书面申请享受相应租金减免。如因承租方原因导致合同提前解除,承租方不再享有免租期资格,承租方须补缴免租期的租金。
5.租金标准及收取方式:每一个标的承租方按照最终成交价,按3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支付租金,并交纳等同于首年3个月租金的履约保证金及2000元装修保证金,首次应交3个月租金、履约保证金及装修保证金,租金每满2年在上一年租金基础上递增3%,承租方应在每一个支付周期结束前15个工作日支付下一个支付周期的租金。租赁合同签订后报名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多退少补)。
6.经营需办理的证件均由承租方自行办理,费用自理;水电费、通讯费、物业费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7.承租方不得在房屋内从事非法活动且不得经营扰民等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行业,不得经营:殡葬服务业、脏乱差及污染环境的行业。承租方如果从事禁止租赁业态,招租方有权无条件收回标的物(具体见租赁合同中约定)。
8.承租方不得对房屋进行扩建,不得违章搭建;承租方不得破坏房屋的主体结构,如因此发生的安全事故及房屋损害由承租方负责,并且须赔偿给出租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合同期内,因房屋外墙脱落、空调外机掉落、玻璃门窗掉落、空中抛物以及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
9.承租方挂招牌、广告牌可与招租方商议,****管理部门的规章制度,缴纳相关费用。
10.合同期内,承租方负责做好门前“三包”,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环境卫生、消防治安安全等工作以及处理好承租房屋周边的邻里关系。
11.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内,不得将租赁标的物转租、转借他人,否则招租方有权无条件收回标的物(具体见租赁合同中约定)。
12.承租方应自行核查租赁物能否用于约定用途,租赁合同签署即视为承租方认可租赁物符合合同约定的用途。租赁合同签署后因任何原因导致租赁物无法用于约定用途的,承租方不得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向招租方主张解除合同。因租赁物无法用于约定用途的,承租方仍应按租赁合同约定履行承租方义务,且不得因此向招租方主张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招租方返还租金、承担承租方装修费或其他因租赁合同产生的任何损失)。
13.租期满后,须在合同终止日次日前无条件搬离标的物,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招租方给予相关补偿。
****
2026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