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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3********626031R | 建设单位法人:徐建国 |
| 叶承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 杭****开发区经十三路5号 |
| 中欣氟材年产2000吨高纯树脂及4670吨DSP纯化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44-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651-C2651-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市 杭****开发区经十三路5号 |
| 经度:120.848500 纬度: 30.139519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8-08 |
| 虞环建备〔2024〕107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5-07-18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8000 |
| 170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3********626031R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 ****0106MA28X4826K | 验收监测单位:****测****公司,****公司,******公司 |
| 913********5310595,****0412MA1MCUP56T,913********634868H | 竣工时间:2025-09-25 |
| 2025-09-28 | 调试结束时间:2026-09-24 |
| 2026-08-19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9-16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com/ |
| 改建 | 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阶段一致 |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拟改造利用西厂区现有车间和公用设施,购置反应釜、二合一 、螺带干燥器等生产设备,形成年产2000吨高纯树脂、4670吨DSP的生 产能力,年副产氟化钠590吨。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拟改造利用西厂区现有车间和公用设施,购置反应釜、二合一 、螺带干燥器等生产设备,形成年产2000吨高纯树脂、4670吨DSP的生 产能力,年副产氟化钠590吨。 |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生产工艺原则按《环评报告》要求执行。 | 实际建设情况:产品实际生产工艺均与环评审批工艺一致。 |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一)加强废水污染防治。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要求,完善厂区排水收集系统。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离心废水、废气吸收废水、设备及地面清洗废水、纯水制备浓水及职工生活污水。废水收集后利用现有厂区污水站处理达标后纳管。项目废水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等标准中的相关值,具体限值参见《环评报告》。规范设置事故应急池,做好厂区相关区域的防渗防漏措施,防止产生对地下水的污染。 (二)加强废气污染防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全厂废气防治工作,提高项目装备配置和密闭化、连续化、自动化水平,从源头减少废气的无组织排放。本项目废气主要有工艺过程中产生丙酮废气、乙醇废气及粉尘废气。其中丙酮、乙醇废气经过车间冷凝预处理后接入RTO焚烧装置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粉尘经包装机自带布袋除尘装置+水喷淋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项目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等标准中的相关值,具体限值参见《环评报告》。 (三)加强固废污染防治。按照“**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建立台账制度,规范设置废物暂存库,危险废物和一般固废分类收集、堆放、分质处置,尽可能实现**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合法处置,并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报批手续,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处置需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确保处置过程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合理厂区布局,选用低噪设备,落实降噪隔音措施,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厂区绿化,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一)废水 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离心废水、废气吸收废水、设备及地面清洗废水、纯水制备浓水及职工生活污水,实际废水产生点位与原环评一致。本项目依托厂区现有处理规模500t/d****处理站处理,工艺为“调节池+混凝沉淀+脉冲水解+A/O+MBR”;生产线离心废水中氟化物含量较高,在车间采用石灰沉淀法将废水中氟化物浓度处理至150mg/L以下后,与其他公用工程废水混合****处理站,处理达标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处理厂集中处理。 (二)废气 生产过程废气来源主要为萃取、蒸发、烘干等工序产生的丙酮、乙醇等有机废气及氟化钠干燥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废气。有机废气经“两级冷凝+树脂吸附脱附+RTO焚烧”处理后经28m高RTO排气筒排放;粉尘废气经“布袋除尘+一级碱喷淋+一级水喷淋”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7车间三区干燥废气经“布袋除尘+一级碱洗+一级水洗”处理后由7#车间废气处理设施排气筒排放。 (三)噪声 本项目主要噪声源为各类泵、风机、压缩机及真空设备等。噪声防治对策: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利用距离衰减降低噪声影响。各项措施能够满足环评中对噪声防治的相关要求。 (四)固体废物 项目工程调试期间实际固废产生种类与环评一致,未新增固废种类,固废属性及处置去向均未发生变化;除除氟污泥、粉尘收尘外,其余固废折算达产产生量均低于环评预测。 各类危险废物均委托有资质单位无害化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实际各类固废处置方式与环评基本一致;危废暂存场所落实防渗、防漏、防雨等措施。 |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3.8881 | 5.497 | 15.983 | 0 | 0 | 19.385 | 5.497 | |
| 11.111 | 4.397 | 10.545 | 0 | 0 | 15.508 | 4.397 | |
| 1.855 | 0.741 | 1.768 | 0 | 0 | 2.596 | 0.741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7.514 | 1.142 | 6.266 | 0 | 0 | 8.656 | 1.142 | / |
| 6.01 | 3.184 | 3.184 | 0 | 0 | 9.194 | 3.184 | / |
| 0.575 | 0.787 | 1.253 | 0 | 0 | 1.362 | 0.787 | / |
| 18.562 | 9.068 | 21.4771 | 0 | 0 | 27.63 | 9.068 | / |
| 1 | ****处理站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新扩改)三级标准;氨氮、总氮、总磷满足《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33/887-2025)限值要求;AOX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 | 依托厂区现有处理规模500t/d****处理站,工艺为“调节池+混凝沉淀+脉冲水解+A/O+MBR”;生产线离心废水氟化物含量较高,先在车间采用石灰沉淀法将废水中氟化物浓度处理至150mg/L以下后,与其他公用工程废水混合****处理站,处理达标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处理厂集中处理。 | 验收监测期间,废水排放口各检测指标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新扩改)三级标准;氨氮、总氮、总磷满足《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33/887-2025)限值要求;AOX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 |
| 1 | 7车间三区有机废气处理设施 |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310005-2021);《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相应限值 | 由环评“两级冷凝+RTO焚烧”(25m排气筒)调整为“两级冷凝+树脂吸附脱附+RTO焚烧”(28m排气筒),属治理工艺强化。 | 验收监测期间,监测结果显示:非甲烷总烃6.32~9.04 mg/m3、颗粒物1.8~3.5 mg/m3、二氧化硫<3 mg/m3、氮氧化物11~51 mg/m3(小时均值13~47 mg/m3)、甲醇4~14 mg/m3、甲苯<0.004~0.153 mg/m3、乙腈<0.2~0.4 mg/m3、乙酸乙酯<0.006~0.012 mg/m3、丙酮<0.01~0.37 mg/m3、四氢呋喃2.233~3.1 mg/m3、异丙醇<0.002~0.138 mg/m3、氯化氢<0.2 mg/m3、氟化物0.04~0.06 mg/m3、硫酸雾<0.2 mg/m3、N,N-二甲基乙酰胺<0.3 mg/m3、氨0.41~3.29 mg/m3(最大值3.29)、硫化氢<0.007 mg/m3、臭气浓度478(无量纲,最大值)、甲硫醚3.03×103~0.124 mg/m3(排放速率3.84×10~1.61×103 kg/h)、硝基苯类<6 mg/m3、二噁英类0.0062~0.0084 ng TEQ/m3(两日均值0.0066、0.0082 ng TEQ/m3)、乙醇<30 mg/m3、硫酸二甲酯<0.09 mg/m3、乙二醇<0.7 mg/m3、环己烷<0.33 mg/m3。 在标准适用上,该排气筒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从严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表6焚烧设施排放限值:颗粒物20 mg/m3、非甲烷总烃60 mg/m3、二氧化硫50 mg/m3、氮氧化物100 mg/m3、二噁英类0.1 ng TEQ/m3;甲苯20 mg/m3、甲醇50 mg/m3、乙酸乙酯40 mg/m3、乙腈20 mg/m3、丙酮40 mg/m3、氯化氢10 mg/m3、臭气浓度800(无量纲)、TVOC 100 mg/m3执行DB33/310005-2021表1、表2、表5;硫酸雾45 mg/m3(1.5 kg/h)、氟化物9.0 mg/m3(0.10 kg/h)、硝基苯类16 mg/m3(0.25 kg/h)在DB33/310005-2021与GB 31572-2015中未作规定,执行GB 16297-1996;氨10 mg/m3(4.9 kg/h)、硫化氢5 mg/m3(0.33 kg/h)、臭气浓度800(无量纲)执行DB33/310005-2021表2、表3,排放速率参照GB 14554-93;甲硫醚排放速率1.14 kg/h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上述全部因子实测浓度与排放速率均满足相应限值,达标排放。 | |
| 2 | 7车间三区干燥废气处理设施 | 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其修改单限值,其余因子执行GB 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实测值均满足限值要求。 | 7车间三区干燥废气经“布袋除尘+一级碱洗+一级水洗”处理后由7#车间废气处理设施排气筒排放。 | 该排气筒监测因子为甲醇、硫酸雾、乙酸乙酯、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以C计)五项。 监测结果显示:甲醇浓度62~88 mg/m3,乙酸乙酯浓度<0.006~0.184 mg/m3,非甲烷总烃浓度41.4~49.2 mg/m3。需说明的是,因处理设施进口采样口过小不具备检测条件,甲醇、乙酸乙酯、非甲烷总烃三项仅测得排放浓度,颗粒物、硫酸雾因采样枪无法插入未进行采样。 该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其修改单限值(非甲烷总烃60 mg/m3),其余因子执行GB 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甲醇190 mg/m3),实测值均满足限值要求;乙酸乙酯报告未列限值,实测0.006~0.184 mg/m3。 | |
| 3 | 污水站废气处理设施 | 氨、硫化氢、臭气浓度、非甲烷总烃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310005-2021)表1、2、3排放限值,氨、硫化氢排放速率参照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相关要求 | 污水站废气收集后进入RTO | ****处理站废气经收集后接入RTO废气集中处理系统,不设独立排气筒。氨、硫化氢、臭气浓度、NMHC满足DB33/310005-2021表1、表2、表3排放限值,氨、硫化氢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限值要求。 | |
| 4 | 危废仓库废气处理设施 | 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限值分别为120 mg/m3(15 m排气筒排放速率限值10 kg/h)和100 mg/m3(0.26 kg/h);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二级标准,15 m排气筒限值2000(无量纲)。 | 危废仓库废气经“次钠氧化+碱吸收”处理后由危废仓库废气排气筒排放。 | 该排气筒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限值分别为120 mg/m3(15 m排气筒排放速率10 kg/h)和100 mg/m3(0.26 kg/h);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二级标准,15 m排气筒限值2000(无量纲)。上述三项因子的实测浓度与排放速率均远低于限值,达标排放。 |
| 1 | 噪声治理设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功能区排放限值 | ①合理布局,将高噪声设备布置在远离厂界及生活办公区的位置;②选用低噪声设备,对泵、风机、空压机等采取基础减振、隔声罩、消声器等措施;③车间墙体采用隔声结构,门窗采用隔声门窗;④高噪声设备安装减振垫、设防震沟,水泵进出水管采用可曲挠橡胶接头;⑤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厂区限速禁鸣,加强厂区绿化。 |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四周检测点昼间噪声最大值62dB(A)、夜间噪声最大值49dB(A),均低于《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 |
| 1 | (1)源头控制:采取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过程中加强管理,尽量做到密闭化,封闭所有不必要的开口,减少“跑、冒、滴、漏”,采取严格的污染治理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 (2)防渗漏措施:生活污水、罐内清洗废水、车身清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初期雨水以及喷淋废水转移尽量采用架空管道,不便架空时,采用明沟套明管,采取防沉降、防折断以及防腐、防渗措施,同时做好收集系统的维护工作。厂区化粪池、废水处理设施区、清洗车间、维修车间、原料仓库、危废仓库以及污泥暂存仓库等单元进行地面硬化、防腐、防渗处理,按照防渗标准要求进行合理设计,建立防渗设施的检漏系统。 厂区设置事故应急池(兼做初期雨水池),用于收集环境事故时的事故消防废水、以及发生事故时可能进入该系统的降雨量。在认真采取以上措施的基础上,一旦发生溢出与泄漏事故,会被及时发现,不会对地下水及土壤造成影响。 (3)分区防渗:为防止本项目对地下水造成不利影响,应采取分区防渗措施。 | 1、本项目采用先进生产工艺,生产过程加强管理,尽量实现密闭化,封闭所有不必要的开口,减少“跑、冒、滴、漏”,并采取严格的污染治理措施,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2、企业已按环评要求,对生产车间、储罐区、原料及成品仓库、固废仓库、污水处理区域、事故应急池等区域设置相应防渗措施,地面硬化,落实防渗、防漏、防雨要求,设置围堰及渗漏检测设施。 3、为防止本项目对地下水造成不利影响,已按分区防渗要求采取相应防渗措施。 |
| 1 | 按照“**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建立台账制度,规范设置废物暂存库,危险废物和一般固废分类收集、堆放、分质处置,尽可能实现**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合法处置,并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报批手续,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处置需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确保处置过程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 依托厂区甲类仓库二西面现有危废暂存库(占地面积794.2m2),落实防渗、防漏、防雨措施;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分区贮存,建立规范的危废管理制度及台账,出入口设置视频监控;各类危险废物均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
| 1 | 加强日常生态环保管理和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你公司须加强员工环保技能培训,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完善全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在项目投运前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开展应急演习。设置足够容量的环境应急事故池及初期雨水收集池,确保生产事故污水、受污染消防水和污染雨水不排入外环境。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及危废贮存场所等,须与主体工程一起按照安全生产要求设计,并纳入本项目安全预评价,经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有效防范因污染物事故排放或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 本项目已加强日常生态环保管理,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并完成员工环保技能培训。 已编制《****(西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备案号:330604-2025-121-H),定期组织培训及应急演练;厂区东南角设有效容积1400m3事故应急池,设初期雨水收集池(****处理站处理);全厂共设1个雨水排放口,设置应急阀门并安装智能化控制系统,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及危废贮存场所等已与主体工程一起按照安全生产要求设计,并纳入本项目安全预评价,经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后实施。各项措施有效防范因污染物事故排放或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
| 本项目一期利用**已建七车间、十一车间、十三车间闲置部分、削减部分BPEF产能后的闲置设备以及原有四氟-4-甲基苄醇原有设备,同时利用原有仓储、罐区等公用设施;废水依托****处理站处理;固废储存、公用工程依托原有工程。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已按环评要求落实:本项目依托厂区现有500t/d****处理站、RTO废气集中处理系统、危废暂存库(794.2m2)、事故应急池(1400m3)及给排水、供电、供热、仓储罐区等公用工程设施。验收监测期间,各依托设施运行正常,污染物均达标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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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为1.687 t/a,新增VOCs总量通过1:1替代比例市场交易解决,项目实施后粉尘新增排放总量0.060t/a,本项目新增粉尘总量通过1:2替代比例区域调剂。新增VOCs总量拟通过**区排污权交易一级市场交易解决;新增烟粉尘总量拟通过区域替代削减。经批准落实后方可投入使用。本项目新增废水量、CODCr、氨氮总量由企业内部总量平衡。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总量控制措施已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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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