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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3********626031R | 建设单位法人:徐建国 |
| 叶承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 杭****开发区经十三路5号 |
| ****年产1000吨2,4,5-三氟苯乙酸、150吨DEX及100吨2,3,5,6-四氟-4-甲基苄醇建设项目(先行)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44-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614-C2614-有机化学原料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市 杭****开发区经十三路5号 |
| 经度:120.848500 纬度: 30.139519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1-14 |
| 虞环建备〔2025〕4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3********626031R001P |
| 2025-07-18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8000 |
| 140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3********626031R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 ****0106MA28X4826K | 验收监测单位:****测****公司,****公司,******公司 |
| 913********5310595,****0412MA1MCUP56T,913********634868H | 竣工时间:2025-09-25 |
| 2025-09-28 | 调试结束时间:2026-09-24 |
| 2026-08-19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9-16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com/ |
| 技改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技改项目 |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利用**已建七车间、十一车间、十三车间闲置部分、削减部分BPEF产能后的闲置设备以及原有四氟-4-甲基苄醇原有设备,形成年产1000吨2,4,5-三氟苯乙酸、150吨DEX、100吨2,3,5,6-四氟-4-甲基苄醇的生产能力,年副产氨水1567吨、七水硫酸镁8810吨、甲醇190吨、氟化钾400吨。 | 实际建设情况:本次先行验收内容为:年产333吨2,4,5-三氟苯乙酸、150吨DEX、100吨2,3,5,6-四氟-4-甲基苄醇,年副产氨水522.3吨、七水硫酸镁2936.7吨、甲醇63.3吨、氟化钾158.3吨。本次验收规模在环评审批范围内。 |
| 2,4,5-三氟苯乙酸为部分验收,其余产品为整体验收;建设内容与验收规模配套。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执行。 | 实际建设情况:产品实际生产工艺均与原环评审批工艺一致。 |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废气:一般有机废气车间预处理后接入厂区RTO焚烧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含酸废气(硫酸雾)经“冷凝+碱喷淋”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含氢废气经“二级鼓泡吸收+冷凝”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废水进入综合污水站处理达标后纳管;固废:规范设置暂存库,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 实际建设情况:(一)废水 项目先行建设内容废水来源主要为:生产工艺废水、公用工程废水,包括废气吸收废水、设备及地面清洗水、真空泵废水及冷却循环废水。实际废水产生点位及废水处理工艺均与环评一致。本项目依托厂区现有处理规模为500t/d****处理站处理,工艺为“调节池+混凝沉淀+脉冲水解+A/O+MBR”。 (二)废气 7#车间四区(2,4,5-三氟苯乙酸)一般有机废气(乙酸乙酯、氰乙酸甲酯、甲醇)经“冷凝(4-7℃)+树脂吸附脱附”处理后接入RTO焚烧装置处理达标后排放,7#车间四区水解离心调酸低浓度废气经“冷凝(4-7℃)+一级碱吸收+一级水吸收”处理后达标排放;11#车间(2,3,5,6-四氟-4-甲基苄醇)一般有机废气经“冷凝(4-7℃)+一级碱吸收”处理后接入RTO焚烧装置处理达标后排放;11#车间含氢废气经“两级鼓泡吸收+冷凝”处理达标后排放;13#车间(DEX)工艺废气经“冷凝+二级水降膜吸收+二级碱喷淋+水喷淋”处理后接入RTO焚烧装置处理达标后排放;污水站废气加盖密闭收集后接入RTO焚烧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 (三)噪声 本项目主要噪声源为生产车间内的各类泵、电机、风机、离心机及干燥设备等。噪声防治对策: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利用距离衰减降低噪声影响。各项措施能够满足环评中对噪声防治的相关要求。 (四)固体废物 项目本期建设内容调试期间实际固废产生种类为过滤滤渣、精制滤渣、精制残液、精馏脚料、废溶剂、废催化剂、废活性炭、废滤膜、废滤布、废润滑油、废包装材料、污泥等。实际固废产生点位与环评阶段一致;除废树脂属定期更换、调试期间暂未产生外,其余固废产生种类均与环评一致。 危险废物依托厂区内现有的危险废物暂存库,位于甲类仓库二西面,占地面积794.2m2。固废暂存场所满足《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规定。利用现有固废暂存库对已产生固废进行储存,对不同性质和性状的固废进行分开贮存。同时,企业建立规范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和技术人员培训制度,定期对管理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在危险废物的产生、储存及出入口设置视频监控设施。 |
| ①7#车间三区有机废气预处理由环评“冷凝+一级水喷淋+二级碱喷淋”调整为“冷凝+树脂吸附脱附”,末端治理措施(“碱喷淋+水喷淋+RTO燃烧+急冷塔+碱喷淋”)与环评一致;②7#车间四区2,4,5-三氟苯乙酸水解、离心废气、调酸废气、离心、水洗废气由环评“冷凝+碱吸收”处理达标后排放,强化为经“冷凝+一级碱喷淋+一级水喷淋”处理后达标排放;③污水站废气接入RTO焚烧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 上述变化已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对照《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本项目设备变动未改变生产工艺路线、污染物种类及排放量,原辅材料、固废变化均不构成实质偏离,不构成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3.8881 | 5.497 | 15.983 | 3.0684 | 0 | 16.317 | 2.429 | |
| 11.111 | 4.397 | 10.545 | 2.455 | 0 | 13.053 | 1.942 | |
| 0 | 0 | 0 | 0.41 | 0 | -0.41 | -0.41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7.514 | 1.142 | 6.266 | 0.726 | 0 | 7.93 | 0.416 | / |
| 6.01 | 3.184 | 3.184 | 0 | 0 | 9.194 | 3.184 | / |
| 0.575 | 0.787 | 1.253 | 0.109 | 0 | 1.253 | 0.678 | / |
| 18.562 | 9.068 | 21.471 | 3.819 | 0 | 23.811 | 5.249 | / |
| 1 | ****处理站 | 纳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新扩改)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磷、总氮参照执行**省地方标准《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33/887-2025)中的35mg/L、8mg/L、70mg/L进行控制。根据高纯树脂项目环评报告表要求树脂项目实施后AOX从严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 | 依托厂区现有处理规模500t/d****处理站,工艺为“调节池+混凝沉淀+脉冲水解+A/O+MBR”,实际废水产生点位及废水处理工艺均与环评一致,处理达标后纳入市政污****处理厂集中处理。 | 验收监测期间,废水排放口pH、CODCr、BOD5、SS、挥发酚、AOX、氟化物、石油类、动植物油等指标均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新扩改)三级标准;氨氮、总氮、总磷满足《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33/887-2025)中限值;AOX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 |
| 1 | 7#车间四区有机废气处理设施 |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310005-2021);《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 由环评“冷凝+一级水喷淋+二级碱喷淋”调整为“冷凝+树脂吸附脱附”预处理,末端治理措施(“碱喷淋+水喷淋+RTO燃烧+急冷塔+碱喷淋”)与环评一致。 | RTO排放口污染物达标。 | |
| 2 | 7#车间四区含酸废气处理设施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 | 2,4,5-三氟苯乙酸水解、离心废气、调酸废气、离心、水洗废气由环评“冷凝+碱吸收”强化为“冷凝+一级碱喷淋+一级水喷淋”处理后达标排放。 | 排放口污染物满足标准限值。 | |
| 3 | 11#车间有机废气废气处理设施 |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310005-2021);《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 一般有机废气经“冷凝(4-7℃)+一级碱吸收”处理后接入RTO焚烧装置处理达标后排放。 | RTO排放口污染物达标。 | |
| 4 | 11#车间含氢废气处理设施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 含氢废气经“二级鼓泡吸收+冷凝(-15℃)”处理后达标排放 | 污染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 | |
| 5 | 13#车间(DEX)工艺废气处理设施 |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310005-2021);《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 DEX工艺废气经“冷凝+二级水降膜吸收+二级碱喷淋+水喷淋”处理后接入RTO焚烧装置处理达标后排放。 | RTO排放口污染物达标。 | |
| 6 | 污水站废气处理设施 | 污水站氨、硫化氢、臭气浓度、非甲烷总烃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310005-2021)表1、2、3排放限值,氨、硫化氢排放速率参照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相关要求。 | 污水站废气加盖密闭收集后接入RTO焚烧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 | 污水站氨、硫化氢、臭气浓度、非甲烷总烃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310005-2021)表1、2、3排放限值,氨、硫化氢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相关要求。 | |
| 7 | 危废仓库废气处理设施 | 危废仓库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限值分别为120 mg/m3(15 m排气筒排放速率限值10 kg/h)和100 mg/m3(0.26 kg/h);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二级标准,15 m排气筒限值2000(无量纲)。 | 危废仓库废气经“次钠氧化+碱吸收”处理后由危废仓库废气排气筒排放。 | 危废仓库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限值分别为120 mg/m3(15 m排气筒排放速率限值10 kg/h)和100 mg/m3(0.26 kg/h);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二级标准,15 m排气筒限值2000(无量纲)。 |
| 1 | 噪声治理设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功能区排放限值 | ①合理布局,将高噪声设备布置在远离厂界及生活办公区的位置;②选用低噪声设备,对泵、风机、空压机等采取基础减振、隔声罩、消声器等措施;③车间墙体采用隔声结构,门窗采用隔声门窗;④高噪声设备安装减振垫、设防震沟,水泵进出水管采用可曲挠橡胶接头;⑤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厂区限速禁鸣,加强厂区绿化。 |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四周检测点昼间噪声最大值62dB(A)、夜间噪声最大值49dB(A),均低于《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 |
| 1 | 建设单位应切实落实好建设项目的废水集中收集预处理工作,做好厂内的地面硬化防渗,包括生产装置区和固废堆场的地面防渗工作,特别是污水处理设施构筑物的防沉降措施,在此基础上项目对地下水环境影响较小。 建设单位除做好防渗工作外,还需按照本次环评要求对地下水进行定期检测监控,一旦发现地下水污染问题,应逐项调查废水处理区、生产装置区、固废堆场等防渗层是否损坏,并根据损坏情况立即进行修正;并开展地下水修复工作,确保区域地下水不受影响。 | 企业已按环评要求,对生产车间、储罐区、原料及成品仓库、固废仓库、污水处理区域、事故应急池等区域设置相应防渗措施,地面硬化,落实防渗、防漏、防雨要求,设置围堰及渗漏检测设施;未发现因项目生产运行对土壤及地下水造成污染的情形。 |
| 1 | 规范设置暂存库,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 | 本项目已规范设置废物暂存库,危险废物与一般固废分类收集、分区堆放。危险废物已委托有资质单位合法处置。 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
| 1 | 制订环境风险防范及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政府、相关部门及周边企业应急预案相衔接;设置足够容量的应急事故水池及初期雨水收集池,确保生产事故污水、污染消防水和污染雨水不排入外环境;雨水排放口设置应急阀门及智能化控制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 已编制《****(西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备案号:330604-2025-121-H),定期组织培训及应急演练;厂区东南角设有效容积1400m3事故应急池,设初期雨水收集池(****处理站处理);全厂共设1个雨水排放口,设置应急阀门并安装智能化控制系统,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
| 本项目利用**已建七车间、十一车间、十三车间闲置部分、削减部分BPEF产能后的闲置设备以及原有四氟-4-甲基苄醇原有设备,同时利用原有仓储、罐区等公用设施;废水依托****处理站处理;RTO废气集中处理系统、部分车间废气预处理设施、固废储存、公用工程依托原有工程。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已按环评要求落实:本项目依托厂区现有500t/d****处理站、RTO废气集中处理系统、危废暂存库(794.2m2)、事故应急池(1400m3)及给排水、供电、供热、仓储罐区等公用工程设施;车间废气预处理设施部分依托现有。验收监测期间,各依托设施运行正常,污染物均达标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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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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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企业环评,本项目实施后淘汰“年产215吨沙星系列高级中间体项目”2,4,5-三氟苯乙酸产品线;“年产20吨4-甲基苄醇项目”;“年产50吨奈诺沙星环合酸建设项目、年产458吨含氟喹诺酮绿色关键中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3,4,5-四氟苯甲酸、2,4,5-三氟-3-氯苯甲酸产品生产线;“年产500吨BMMI及1500吨BPEF项目”BPEF产能由1500 t/a削减至750t/a,则废气、废水、固废总量被“以新带老”削减替代。 根据《****年产2000吨2,3,5,6-四氟对苯二腈产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年产50吨奈诺沙星环合酸建设项目、年产458吨含氟喹诺酮绿色关键中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年产215吨沙星系列高级中间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年产500吨BMMI及1500吨BPEF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其中年产215吨沙星系列高级中间体项目2,4,5-三氟苯乙酸产品线淘汰带来削减:废水量0.111万m3/a、CODCr 0.555(0.089)t/a、氨氮0.039(0.017) t/a、粉尘0.096t/a、VOCs2.279t/a、固废347.49t/a。 “年产50吨奈诺沙星环合酸建设项目、年产458吨含氟喹诺酮绿色关键中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3,4,5-四氟苯甲酸、2,4,5-三氟-3-氯苯甲酸产品淘汰带来的总削减量:废水量1.953万m3/a、CODCr 9.765(1.562)t/a、氨氮0.684(0.293)t/a、SO2 0.726 t/a、粉尘0.013t/a 、VOCs 0.983t/a、固废213.59t/a。 “年产500吨BMMI及1500吨BPEF项目”BPEF产能由1500 t/a削减至750t/a带来的总削减量:废水量0.995万m3/a、CODCr4.975(0.796)t/a、氨氮0.48(0.149)t/a、VOCs 0.537 t/a、固废851.74t/a。 “年产1200吨2,3,5,6-四氟苯系列液晶材料中间体项目”中4-甲基苄醇产品线淘汰带来的总削减量:废水量0.009万m3/a、CODCr0.045(0.007)t/a、氨氮0.003 (0.001)t/a、VOCs 0.020t/a、固废6.03t/a。 同时根据《年产1420吨氟精细化学品及5200吨光电材料系列产品建设项目》,企业在光电项目**成的25000m3/h的RTO时,已考虑NOx控制总量,淘汰“年产215吨沙星系列高级中间体项目”2,4,5-三氟苯乙酸产品线;”年产20吨4-甲基苄醇项目”;“年产50吨奈诺沙星环合酸建设项目、年产458吨含氟喹诺酮绿色关键中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3,4,5-四氟苯甲酸、2,4,5-三氟-3-氯苯甲酸产品生产线;“年产500吨BMMI及1500吨BPEF项目”BPEF产能由1500 t/a削减至750t/a,则废气、废水、固废总量被“以新带老”削减替代中削减风量为1300m3/h,本项目风量为1360m3/h,因此本次项目建成后,西厂区接入RTO总风量为21790m3/h,仍在25000m3/h控制范围内,不新增NOx排放量。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淘汰/削减产品线对应的废气、废水、固废总量指标已全部腾出,作为本项目“以新带老”削减替代源,总量控制措施已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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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