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企业名称:正****公司等3户资产
所在地:**、**、**
债权总额:60,560.23万元
债权情况
****(以下简称“我公司”)拟对持有正****公司等3户资产进行处置,涉及债权总额60,560.23万元,其中本金32,149.88万元,利息28,410.34万元(利息计算至2026年9月6日,债权金额以司法确认金额为准,之后产生的利息以及与不良贷款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亦在本次处置范围内)。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序号 |
借款人 |
本金 |
利息 |
担保方式 |
地区 |
| 1 |
正****公司(债券) |
24,000.00 |
25,429.54 |
保证 |
** |
| 2 |
**昊****公司 |
179.54 |
69.03 |
保证、抵押 |
** |
| 3 |
山****公司 |
7,970.34 |
2,911.78 |
保证、抵押 |
** |
| 合计 |
32,149.88 |
28,410.34 |
|||
第一户 正****公司
一、债权基本情况
截至2026年9月6日,正****公司(以下简称“正源公司”)项目债券资产总额合计49,429.54 万元,其中本金24000万元,利息25,429.54万元。****公司在2016****公司债,简称“16正源01”,****银行理财资金投资2019年1****银行自营账户持有。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公司,由**海****公司、富彦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正源尚峰尚****公司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债券已****银行****法院提起诉讼,现已诉讼确权并进入执行程序。
二、债务人、保证人情况
(一)主债务人基本情况
正****公司,成立于1992年12月28日,法定代表人为杨军,注册资本794685.65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38131XK,位于**省**市**口区五一路107-1号,所属行业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经营范围包括位于**市**口区五一路99号的幸福E家1-3期、位于**口区五一路97号的幸福E家4期、位于**口区**街8号和**街10号的幸福E家5期(3、4-1、4-2、5、6、7、8-1、8-2区)的房屋开发、销售;物业管理;房屋租赁***(外资比例低于25%)。
(二)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一:**海****公司
**海****公司****公司),成立于2005年10月14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缴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杨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896916,****开发区**小区,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销售;房屋租赁。(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为准,并凭资质证书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保证人二:**正源尚峰尚****公司
**正源尚峰尚****公司****公司),成立于2000年10月31日,注册资本1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吕仲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46597C,地址**县城郊乡刘海坝,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旅游渡假,高尔夫场地、设备建设服务,**健身,建筑材料及土特产、体育器械销售;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保证人三:自然人保证人
富彦斌。
三、诉讼情况
该户债权已诉讼确权,法院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2018)鲁01民初42号判决,判决**宝****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各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于2020年3月7日执行立案,案号(2020)鲁01执64号,2020年5月12日裁定终本。
债权人就该笔****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2021)辽02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1.正源公司给付“16正源01”债券本金****25000元、债券利息(以债券本金 ****25000 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5日起至2020年7月15日止,按年利率8.0%计付)、债券逾期利息(以债券本金****2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5日起至2020年9月20日止,按照年利率8.0%上浮 30%计算);债券逾期利息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以债券本金****2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银行****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2.正源公司给付“16正源02”债券本金****36000元、债券利息(以债券本金 ****3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7日起至2020年7月26日止,按年利率8.0%计付)、债券逾期利息(以债券本金 ****3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7日起至2020年9月20日止,按照年利率8.0%上浮30%计算)、债券逾期利息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债券本金****3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银行****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3.正源公司给付律师代理费398946.2元;4.海汇公司、富彦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⑤****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2022年11月3日,****法院以(2022)辽02执1853号立案执行。2023年5月30日,****法院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二户 **昊****公司
一、债权基本情况
截至2026年9月6日,**昊****公司(以下简称“昊岳公司”)项目债权总额合计248.57万元,其中借款本金179.54万元,利息69.03万元。该债权由招****公司、康学民、刘永美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康学民、刘永美以其名下不动产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二、债务人、保证人、抵押物情况
(一)主债务人基本情况
**昊****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25日,法定代表人为刘永美,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984078C,位于**省**市**市梦芝路2号,所属行业为其他化工产品批发行业,经营范围包括生物质颗粒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化危品)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一:招****公司
招****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5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孙书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22509A,**省**市**市张星镇抬头赵家村珍珠路1号,经营范围包括齿轮传动和驱动部件、农业机械制造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保证人二:自然人保证人
康学民、刘永美。
(三)抵押物情况
康学民、刘永美名下坐落于**市辛庄镇金海大道999号金都黄金海岸25号楼3单元302的不动产,房屋建筑面积80.07㎡,最高担保本金余额41.64万元。
三、诉讼情况
该户债权已诉讼确权,法院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2018)鲁01民初42号判决,判决**宝****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各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于2020年3月7日执行立案,案号(2020)鲁01执64号,2020年5月12日裁定终本。
原债权行已就该笔债****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2022)鲁0691民初3295号民事判决书,****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截至2022年8月20日的利息为27367.74元、复利208.56元以及自2022年8月21日起至借款偿清之日止的利息);债权人对康学民、刘永美抵押的位于**市辛庄镇金海大道999号金都黄金海岸25号楼3单元302的不动产[证号:鲁(2017)**市不动产权第****066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招****公司、康学民、刘永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债权行已就该笔债****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2022)鲁0691民初3295号民事判决书,****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截至2022年8月20日的利息为27367.74元、复利208.56元以及自2022年8月21日起至借款偿清之日止的利息);债权人对康学民、刘永美抵押的位于**市辛庄镇金海大道999号金都黄金海岸25号楼3单元302的不动产[证号:鲁(2017)**市不动产权第****066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招****公司、康学民、刘永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债权行已就该笔债****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2022)鲁0691民初3295号民事判决书,****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截至2022年8月20日的利息为27367.74元、复利208.56元以及自2022年8月21日起至借款偿清之日止的利息);债权人对康学民、刘永美抵押的位于**市辛庄镇金海大道999号金都黄金海岸25号楼3单元302的不动产[证号:鲁(2017)**市不动产权第****066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招****公司、康学民、刘永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债权行已就该笔债****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2022)鲁0691民初3295号民事判决书,****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截至2022年8月20日的利息为27367.74元、复利208.56元以及自2022年8月21日起至借款偿清之日止的利息);债权人对康学民、刘永美抵押的位于**市辛庄镇金海大道999号金都黄金海岸25号楼3单元302的不动产[证号:鲁(2017)**市不动产权第****066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招****公司、康学民、刘永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3年8月7日,****开发区人民法院以(2023)鲁0691执1604号立案执行。
第三户 山****公司
一、债权基本情况
截至2026年9月6日,山****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项目债权总额10,882.12万元,其中本金7970.34万元,利息2,911.78万元。该债权由李在明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集团有限公司在48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不动产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二、债务人、保证人、抵押物情况
(一)主债务人基本情况
山****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19日,法定代表人为张宁,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5269XJ,位于****开发区**街66号,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特种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一:****集团有限公司
****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8月18日,注册资本2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盈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257799,****经济开发区申后村西南,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金属材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建筑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企业管理咨询;酒店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保证人二:自然人保证人
李在明。
(三)抵押物情况
****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市**区**山下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鹿国用(2207)第02-1732号,国有出让住宅用地,使用权面积113158㎡,使用期限至2077年7月16日。2020年6月22日,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最高担保本金余额为8100万元。
三、诉讼情况
该户债权已诉讼确权,法院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2018)鲁01民初42号判决,判决**宝****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各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于2020年3月7日执行立案,案号(2020)鲁01执64号,2020年5月12日裁定终本。
该户债权已诉讼,****商行已经在东****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调解作出(2020)鲁0591民初3511号民事调解书,借款人承诺还款,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商行对抵押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已经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22)鲁0591执1250号,目前处于终本状态。
该户债权已经诉讼确权,2024年7月25****人民法院作出(2024)鲁0103民初1428号判决书,判决借款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对抵押资产在最高债权金额81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该户债权已经诉讼确权,2024年7月25****人民法院作出(2024)鲁0103民初1428号判决书,判决借款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对抵押资产在最高债权金额81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该户债权已经诉讼确权,2024年7月25****人民法院作出(2024)鲁0103民初1428号判决书,判决借款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对抵押资产在最高债权金额81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判决生效后已经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4)鲁0103执7399号。
处置方式:上述债权可以公开竞价、拍卖、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或其他处置方式进行处置;可以单户处置、组包处置或与其他债权组包等任意方式处置。 该资产包为收购+反委托资产,****银行签订的协议,买受人收购债权后需继续委托原债权行请收。
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但以下主体不得购买:
(一)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人等中介机构及所属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与参与不****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含担保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三)标的债权原债务人(含担保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公司,担保****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债务人及担保人委托的主体等;
(四)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的主体,以及前述主体投资、控制或享有其他权益的企业或其他实体,并进一步保证不向前述主体或其投资、控制的实体转让标的债权;
(五)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
(六)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
(七)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标的债权的主体。
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公告发布日期:2026年9月23日。
有效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有效。
本次资产处置坚持公平、公正、公**则,任何意向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缴纳保证金)当然取得对标的资产的优先购买权或标的资产的任何购买保证。
上述债权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企业资产情况仅供参考,以实际情况为准,请投资者自行调查判断并自行承担购买债权后可能存在的风险。
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有效期届满日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联 系 人:陈经理、郑经理
联系电话:0531-****9757
联系地址:**市经七路168号银河大厦
分公司监察审计部门联系人:郑经理
联系电话:0531-****9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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