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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机关对李文贵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李文贵
2、地址:疆**市**北路155号开元小区
二、基本情况
李文贵在“第十四师**市**环卫保****政府购买服务-三标段(**河)编号:B14S[2025]37号”、“第十四师**市**环卫保****政府购买服务-四标段(315国道带状公园)编号:B14S[2025]38号”中担任评标专家,在价格评审时,对供应商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前后不一致,且各分项合计累加金额与投标报价不一致的情况,专家评审时存在未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补正或者修正的违法行为。
三、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四、处理结果
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的行政处罚
五、处理日期:2026年09月20日
六、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2、联系人:****财政局
3、联系电话:0903-****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