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阳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灌财采决字(2026年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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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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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县县域医共体建设项目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标项八)

三、采购日期:2026-06-30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市**区教育路22号金**﹒**御景御景阁2001号

被投诉人:红城国际****公司

地址:**壮族自治区**市**区奇峰路与**北路交叉口西南方向33米左右

相关供应商:****

地址:**市**区那造路18****花园A2号楼106号商铺2楼

当事人:****医院

地址:**县**镇灌江中路6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公司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6年9月11****机关递交投诉书。经审查合格,本机关依法受理******公司关于**县县域医共体建设项目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标项八) ****的投诉。投诉事项:投诉事项一:被投****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委员会作出评审认定并改变中标结果,严重超越代理机构法定职权 。投诉事项二:被投诉人未依法履行质疑答复义务,对投诉人提出的核心问题未作实质性回应 。投诉事项三:被投诉人以招标文件未规定的标准作为评审依据,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投诉事项四:被投诉人逾期告知补正事项,程序违规。投诉事项五:被投诉人改变中标结果后是否依法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存疑。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依法受理后,对投诉材料、质疑答复文件、项目招标文件及相关采购档案进行了书面核查。为核实案涉技术评审标准及中标结果合法性,本机关要求被****委员会就案涉技术参数条款,现已审查终结。1.投诉事项一:被投****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委员会作出评审认定并改变中标结果,超越法定职权 经核查:被投诉人在质疑处理阶段,****委员会专业评审意见,以代理机构自行审查的方式对投标文件技术响应情况作出实质性认定,并据此直接更正中标结果。 本机关认为:评标委员会是法定评审主体,对投标文件技术响应的认定属于其法定职权;采购代理机构不具备评审主体资格,无权自行作出实质性评审认定。被投诉人自行改变中标结果,不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四种可修改评标结果的法定情形,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不得通过其他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的规定。该投诉事项成立。2.投诉事项二:被投诉人未依法履行质疑答复义务,对核心问题未作实质性回应 。经审查,该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九条(二)款驳回投诉。3.投诉事项三:被投诉人以招标文件未规定的标准作为评审依据,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中 “控制面板上可自定义按键≥10 个”“支持 Power 模式宽景成像” 等技术条款,未对 “控制面板” 范围、“支持” 的证明标准作出明确定义。被投诉人在质疑复核中自行作出限制性解释,该标准未在招标文件中预先载明。****委员会专项复核确认,案涉技术条款关键概念定义不清,评审标准边界不明。 本机关认为:被投诉人在招标文件规定之外自行增设评审标准,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的规定;同时案涉技术条款表述不清晰、存在歧义,属于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可能影响评审公平性。该投诉事项成立。4.投诉事项四、五,经审查,上述两项投诉事项,****政府采购质疑阶段先行提出,超出已质疑事项范围。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十九条(一)款、第二十条规定,决定驳回投诉。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三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二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1.认定本项目标项八的中标结果无效,不再从原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人。2.责令被投诉人红城国际****公司限期整改。针对本次采购活动中存在的质疑答复程序不规范、越权行使评审职权、自行增设评审标准等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完善内部采购业务流程和质量管控机制,强化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学习;整改情况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个工****机关。3.责令采购人依法修改本项目标项八的招标文件,对技术参数中存在歧义、界定不清晰的条款予以明确界定,细化评审标准和投标响应要求,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后,重新开展本项目标项八的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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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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