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生态环境厅 ******厅 ****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浙环发﹝2024﹞4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将《缙**新碧人民法庭审判业务用房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予以公示,具体公示内容如下:
一、地块基本信息
缙**新碧人民法庭审判业务用房地块位于缙**新****中心坐标为120.076049°E,28.754726°N),地块面积为1911.9m2。调查****办事处,南至空地、停车场,西至空地,北至**西路。根据历史卫星影像、人员访谈及现场踏勘等了解,调查地块2011年以前为农用地,2011年~2019年为空地,2019年~2024年为尚溪名苑售楼处、空地、停车场,2024年~至今为空地、停车场、公园绿地。
调查地块规划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代码08),根据《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内相应的规定,本次调查地块属于第一类用地,对应浙环发﹝2024﹞47号文中甲类地块。
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论
本次调查地块内共布设3个土壤采样点,地块外布设1个土壤对照点。本次共采集并送检土壤样品17个(含2个平行样)。地块内共布设3个地下水采样点,地块外布设1个地下水对照点,共送检5个地下水样品(含1个平行样)。
本次调查土壤检测项目共48项(土壤基本项目45项、pH值、锡、石油烃(C10-C40))。地下水检测项目共40项(地下水常规指标35项、石油烃(C10-C40)、苯乙烯、二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锡)。
本次土壤各检测指标检出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锡检出值低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 13/T 5216-2020)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除浊度、部分铁、部分锰及部分氨氮指标外,其他检测指标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标准限值,石油烃(C10-C40)检出值低于《**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中**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考虑到在GB/T14848-2017中浊度作为感官性状指标、氨氮为一般化学指标,且本地块地下水不做饮用水开发,无暴露途径,浊度、氨氮、铁不属于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风险较小。锰经风险评估,未超过可接受风险,对人体健康风险基本可控,不会对地块的后续开发利用造成影响。
综上所述,根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结果,确定本次调查地块土壤及地下水在调查期间不存在污染情况,满足第一类用地标准要求,可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代码08)开发,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不需要进行下一步地块详细采样分析工作。
三、委托单位
委托单位:****
通讯地址:**省缙**五云街道**路52号
四、地块调查机构
单位:****公司
通讯地址:**省**市**区益乐路39号1幢A12A03室
联系电话:0571-****2816
邮箱:****@qq.com
公众可以信函、传着或其他方式,向建设单位咨询相关信息,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附件:报告全本见链接:https://pan.**.com/s/1LRmxzfbIVSHHX2ZRDygXhApwd=3ws5 提取码: 3ws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