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091696T | |
| 单位地址 | **市**区**大街99号院1幢五层101内A5-061 | |
| 项目地址 | ****工业园栗雨西路和湘****工厂地块 | |
| 法定代表人 | 张国富 | |
| 身份证号码 | **************2692 |
你(单位)于 2026年9月20日提****基地KD工厂项目的**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办已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省实施〈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决定予以批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该项目易地建设。该项目报建资料齐全,项目总建筑面积45628.02㎡,其中地上建筑面积45628.02㎡。根据《**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政府令第297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该项目中,KD车间中的厂房面积33318.53(厂房33360.18-接待室41.65)㎡、仓储面积1752.05㎡,加工一车间中厂房面积2975㎡,加工二车间的厂房面积6871.82㎡,属于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KD车间中工间休息室面积400.79㎡、接待室面积41.65㎡,加工一车间中工间休息室面积131.75㎡,加工二车间中工间休息室面积136.43㎡,面积合为710.62㎡(400.79+41.65+131.75+136.43),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35.531㎡(710.62㎡×5%),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符合易地建设条件,同意该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二、根据****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公布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843号)文件规定,你(单位)应按照KD车间、加工一车间和加工二车间中工间休息室及KD车间接待室面积之和710.62㎡,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31835.78元(710.62㎡×5%×896元/㎡)。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办公室
2026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