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2026-09-23 】
淮河干流**以下段行洪区调整和建设工程(**段)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项目名称:淮河干流**以下段行洪区调整和建设工程(**段)移民安置监督评估
项目编号:****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2026年9月1日
开标日期:2026年9月22日
淮河干流**以下段行洪区调整和建设工程(**段)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
地址:**省**市**区城南大道18号
投标报价:人民币贰佰陆拾贰万壹仟捌佰肆拾伍元整(****845.00元)
资格能力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服务期: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止。
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规范和标准要求,满足招标人要求。
监督评估总负责人:黄运锋,职称:高级工程师,证书编号:DJ201****012044。
投标人业绩:
1.****电站工程移民综合监理及独立评估服务;
2.******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综合监理;
3.**黄**线马镇引水工程第二批项目相关专题工程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标段YLYH-XGZT-05。
监督评估总负责人业绩:
1.****电站工程移民综合监理及独立评估服务;
2.******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综合监理;
3.**黄**线马镇引水工程第二批项目相关专题工程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标段YLYH-XGZT-05。
第二中标候选人名称: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地址:****开发区横泾街道东撷翠路2号
投标报价:人民币贰佰陆拾伍万元整(****000.00元)
资格能力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服务期: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止。
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规范和标准要求,满足招标人要求。
监督评估总负责人:邵国庆,职称:高级工程师,证书编号:****0165。
投标人业绩:
1.锡澄**(黄昌河~长江段)整治工程江边枢纽(定波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
2.东**综合整治后续工程(环**大堤七都至大缺港段)**区境内征地移民安置监督评估;
3.吴淞江(**段)整治工程一期(黄墅江-油墩港段)移民安置监督评估。
监督评估总负责人业绩:
1.吴淞江(**段)整治工程一期(黄墅江-油墩港段)移民安置监督评估;
2.锡澄**(黄昌河~长江段)整治工程江边枢纽(定波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
3.东**综合整治后续工程(环**大堤七都至大缺港段)**区境内征地移民安置监督评估。
否决投标情况:1.**省****公司1名监督评估技术人员未提供社保证明,不符合招标文件评标办法2.1.2资格评审标准“其他主要人员”评审标准要求,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2.中水淮河******公司与被监督评估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不符合招标文件评标办法2.1.2资格评审标准“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评审标准要求,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招标人名称:****
地址:**省**市**大道3055号
联系人:陈先生
电话:0552-****484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地址:**省**市**西路41号
项目负责人:宁玉斌
电话:0552-****290
公示期:2026年9月23日至2026年9月28日
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在线提出异议或以书面形式向****提出异议,联系电话:0552-****290。
异议人对异议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书面形式****委员会提出投诉,联系电话:0552-****913。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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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