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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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强化投资项目全流程管理,提升政府资金使用效益与项目治理效能,结合**实际,**市数据局起草了《****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为提高文件的科学性、民主性与可操作性,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

通信地址:**市**区**东路9号

联系电话:亓先生,199****9928

邮 箱:****@qq.com

公告日期:2026年9月23日至2026年10月23日

附件:****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市数据局

2026年9月23日

开始时间:2026-09-23 结束时间:2026-10-23

****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变更流程,****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园区****政府****政府投资管理实行审批制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实行审批制,坚持“先批准、后实施”的原则,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和变更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严禁通过拆分项目、先建后批等方式规避法定审批程序。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变更管理和投资总额控制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把控项目建设前期方案、落实限额设计和招投标要求,控制建设内容和投资总额 ,履行变更报批程序,对变更内容的真实性、必要性、合规性承担首要责任。标书代写

项目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过紧日子要求,对照相关行业标准提出合理的项目建设需求。

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在设计、招标、施工、验收等重要环节加强监督管理,及时制止、纠正违规建设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变更涉及的预算资**排、审计计划以外的项目变更金额进行审核。

投资审批部门负责受理权限范围内的项目变更申请,加强服务指导,依法进行审批。

投资****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指导协调推进项目建设管理中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评审等参建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业要求和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对因自身过错导致的投资失控承担相应责任,项目建设或使用单位在与其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责任追究条款。

第二章 项目变更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变更,是指政府投资项目自立项批复至竣工验收交付前,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对已依法审批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工程范围、设计方案等内容的调整、修改、增减,包含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变更、初步设计批复变更等情形。

已立项但无法实施的项目,应及时注销。

第六条 根据项目调整内容、影响程度和涉及金额,项目变更分为较大变更和一般变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变更:

(一)调整项目建设地点或扩大用地规模;

(二)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工程设计方案发生较大变化,工程建设总费用超出核定工程费用和预备费总和的;

(三)项目总投资超出初步设计批复概算的;

(四)其他较大变更情形。

不涉及上述较大变更情形,仅对项目非主体、非核心工程进行局部优化调整,属于一般变更,无需办理项目投资变更审批,履行工程施工管理的变更要求。

第七条 项目变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单位提出申请,阐述项目变更事由、政策及技术依据、具体变更内容、工程量增减明细、费用测算情况,同步分析本次变更对项目工期、总投资的影响,并充分开展变更方案论证;

(二)投资审批部门组织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行业专家及相关单位召开联席审查会议,对变更必要性、技术可行性、设计科学性、经济合理性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三)投资审批部门结合审查意见,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变更申请,在法定时限内出具正式审批文件;对申报材料不完善、内容不符合审批标准的,视情形要求限期补充完善、重新编制申报材料或予以退回处理。

第八条 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法定事由申请项目变更,应在实施前按程序申请办理。

非因上述法定事由拟对项目进行较大变更的,应当在工程招标前提出申请。项目已确定中标人的,原则上不得进行项目变更和概算调整。有特殊情况确需办理初步设计变更的,应停止建设,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政府分管领导和投资审批工作分管领导审定后按程序向投资审批部门办理项目变更手续。情况特别复杂,经部门联席会议研究难以决定的,****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九条 项目竣工后不得使用结余资金增加建设内容,结余的财政资金按规定缴回国库,拟新增的建设内容应作为新项目申****政府投资计划或申报下一年度计划。

第十条 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变更,调整内容不涉及重大变更情形的,可不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变更,在初步设计报告审批时一并变更。情况复杂的,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整建设地点或扩大用地规模的,应视情重新开展前期策划生成,从项目建议书开始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变更涉及增加投资的,应提出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项目变更批准前,总投资限额以上的项目应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评审,总投资限额以下项目重新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估(概)算审核。

第三章 估算与概算调整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全链条管控要求。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总投资的重要依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复的内容和设计方案组织实施,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已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金额未超过10%的,应先行征求财政部门意见;超过10%的,应重新论证资金来源方案并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期间出现以下情形,应向投资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

(一)项目工程招标前,按规定程序办理项目变更过程中,涉及投资超出原批准概算的;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法定事由,项目变更或投资增加需要调整概算的;

(三)项目建设过程中,因特殊情形变更初步设计时需同步调整投资概算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五条 施工建设阶段,工程费用超出核定金额,符合预备费使用管理要求,需使用预备费的,应履行相关报批程序。预备费不能覆盖的,按第八条相关条款要求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概算调整,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项目建设单位(集中建设项目包括使用单位和建设单位)申报的概算调整申请报告书,经主管单位确认,内容包括项目主要情况、概算调整的主要理由、工程量变化对照清单、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 ,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二)具有相应专业能力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及相关印证材料,涉及初步设计调整的需提供新的初步设计文本;

(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四)已开工项目,应提供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等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工程主要材料设备购入时间、数量和单价明细表,项目已完工工程量和未完工程量明细表,工程财务支出情况表等;

(五)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关于新增资金来源的情况说明;

(六)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概算调整审核报告(限额以上项目需提供财政部门出具的概算调整投资评审意见);

(七)项目建设单位对调整概算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承诺;

(八)根据项目情况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七条 估(概)算调整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变更合并办理,其中不涉及建设内容和工程设计方案变化的 ,仅对投资总额调整进行审批,原批准的建设内容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需由造成问题的项目单位及其****纪检组、投资审批、财政等部门意见,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提****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一)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计方案等;

(二)非因法定事由超过原批准概算,未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

(三)其它需集体审议事项。

第四章 招标变更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价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最高招标限价及投资概算。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可研报告核定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开展招投标,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在招标前向投资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不属于投资审批部门核准范围的,由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认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项目变更,已组织招标尚未确定中标人的,应当终止招标流程,根据变更后的建设内容,按规定调整施工图设计和招标限价,重新履行招投标程序。项目变更前已确定中标人,新增或调整的建设内容无法定依据,不得直接将相关工程发包给原中标单位。

第二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并经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因有效投标不足法定标准,需重新组织招标的,项目单位应分析原因,采取改进措施后依法重新招标。投标人仍少于三个,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由投资审批部门与投资主管部门、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及行业专家共同论证,符合相关规定的,投资审批部门可以核准不再进行招标。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变更招标事项,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招标事项变更申请文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申请理由、拟变更的招标内容等,项目已两次招标的,还应说明两次招标情况;

(二)原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三)变更招标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项目已两次招标的,应当提供两次招标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委员会评标报告;标书代写

(四)其它材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投资审批部门未按规定履行项目审批和概算管理职责,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履行项目监督和概算监督责任,造成国有资金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机关对负有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干部追责问责。涉嫌违纪违法的,****机关依法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投资审批、行业主管、财政等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的,****机关依法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批先建、边批边建、批建不符,或以化整为零、分拆变更规避审批的;

(二)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变更审批文件、项目资金,或违规使用项目结余资金的;

(四)拒绝、阻碍监管检查或拒不整改问题的;

(五)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招标代理、评审等参建单位及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参建单位追偿,通报相关资质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并公告;属于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列入失信记录,由相关部门开展失信惩戒。涉嫌犯罪的,****机关处理:

(一)因勘察失误、设计缺陷、造价缺项漏项、监理失职等自身过错,导致项目重大变更、投资超概算的;

(二)与项目单位串通弄虚作假 ,提供虚假勘察成果、设计文件、造价报告、评审(审核)意见的;

(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或不认真履责的;

(四)违规转包、分包工程,或擅自变更施工方案、偷工减料的;

(五)拒绝配合监管检查、整改追责,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涉密工程按《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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