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省烟草专卖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是指根据**县行政区域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空间分布,经营场所条件等事项予以规范和管理。
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县行政区域内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市场导向、高效便民、服务大众”的原则。既要使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分布合理,进出有序,又能满足所在区域消费者的需求,确保市场全覆盖,使烟草制品订购方便、高效,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第二章 布局规定标准
第五条 依据**县居民居住区域的特点,结合城乡建设规划、市场类型等因素,将烟草制品零售市场规划为城网、农网。
第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区域布局标准
(一)城网的区域划分,按照“总量+距离”调控模式,适用于城市街道。
1.****社区:丁字街、团结**、顺山街上段、入城大道、弯碉路、沿****车站),烟草制品零售点控制在30户以内,每个卷烟零售点间距30米。
2.****社区:伍须西路、团结下街、文化路、顺山街下段、学堂巷、五期廉租房、沿河路****中心后侧),烟草制品零售点控制在32户以内,每个卷烟零售点间距30米。
3.****社区:县城后山狮子山安置片****小组),烟草制品零售点控制在18户以内,每个卷烟零售点间距30米。
4.察尔村,烟草制品零售点控制在3户以内,每个卷烟零售点间距30米。
5.华丘村,烟草制品零售点控制在12户以内,每个卷烟零售点间距30米。
6.扎日村,烟草制品零售点控制在3户以内,每个卷烟零售点间距30米。
7.呷尔村,烟草制品零售点控制在12户以内,每个卷烟零售点间距30米。
(二)农网的区域划分,按照“总量”调控模式,适用于乡镇街道。
1.乌拉溪镇
(1)河坝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2户。
(2)偏桥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8户。
(3)坡上村、石头沟,每个行政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2.小**
(1)碉房村、**村,每个行政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2)洋桥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3.湾坝镇
(1)草坪子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2)高碉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6户。
(3)挖金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4)湾子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3户。
(5)小伙房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4.洪坝乡
(1)羊圈门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2)中心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5.汤古镇
(1)伍须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2)崩崩冲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3)汤古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4户。
6.烟袋镇
(1)白岩子村、烂铺子村、烟袋村,每个行政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2)毛菇厂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4户。
(3)桤木林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4户。
7.子耳乡
(1)银厂弯村、杜公村、麻窝村、**村,每个行政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2)庙子坪,卷烟零售点控制在4户。
8.雪洼龙镇(斜卡乡)
(1)耳朵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3户。
(2)**村、花椒坪村、甲铺子村、洛让村、雪洼村,每个行政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9.三垭镇(俄尔乡)
(1)俄尔村、洼铺子村、大铺子村、郎呷村、老鸹村、马颈子村,每个行政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2)龙塘子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5户。
10.乃渠镇
(1)烂碉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2)七日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7户。
(3)水打坝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3户。
11.三岩龙乡:田根村、白杨坪村、柏林村,每个行政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12.魁多镇
(1)海底村、甲坝村、江郎村、魁多村,每个行政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2)里伍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5户。
13.朵洛乡:船板沟村、曲窝村,每个行政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14.八窝龙乡
(1)烂泥巴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2)下铺子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9户。
15.上团乡
(1)放马坪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户。
(2)运脚村,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
第七条 为满足消费者需求,城网娱乐服务类业态设置总数控制在2户内,其他类业态控制在1户内;农网娱乐服务类业态设置总数控制在1户内,其他类业态控制在1户内。
第八条 雪茄****专营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专营店经营范围增加卷烟的,应当适用本布局规定所在区域的指导数量和间距条件。
第三章 优待政策
第九条 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以下区域可以予以优待,在限制数量或限制距离上适当放宽:
(一)**县辖区内大型工程建设(施工人员在200人以上),按照实际需求在工区内可设置1零售点,每增加300人可多设1个零售点,许可证有效期限根据工程施工时间确定,间距可在所属区域原间距要求上放宽50%,数量可在所属区域原数量上增加3个零售点。
(二)具备安全技术和安****加油站便利店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间距可在所属区域原间距要求上放宽50%,数量可在所属区域原数量上增加2个零售点。
****商场、超市、购物中心,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可以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不受区域间距限制,数量可在所属区域原数量上增加2个零售点。
****县委、****政府部门批文并统一打造的旅游休息点、****服务区或旅游驿站,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间距可在所属区域原间距要求上放宽50%,数量可在所属区域原数量上增加1个零售点。
(五)为推销、帮扶本地农产品、农副产品或乡村**项目,县委、县政府设立的定点销售点,可设置1个零售点,间距可在所属区域原间距要求上放宽50%,数量可在所属区域原数量上增加1个零售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放宽办证条件:
(一)残疾人: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听力残疾:一、二、三级;言语残疾:一、二、三级;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不受区域数量限制,零售点间距要求在所属区域原间距要求上放宽50%。
(二)残疾军人、烈士家属(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或享受低保待遇,持****政府相关部门出具有效证明材料),不受区域数量限制,零售点间距要求在所属区域原间距要求上放宽50%。
(三)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原持证人死亡,其直系亲属在原经营地址保持不变,继续原址经营,自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日起60日内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数量、间距限制,应当同时满足本规定全部其他法定办证条件。超过上述期限的,不适用本款优待规定。
(四)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变更时不受合理布局规划距离、数量限制。
(五)2021年以后****小学、幼儿园周边零售户申请新办的,不受区域数量限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小学、幼儿园周边进出口通道(包
含消防通道)间距50米以上的;
2、新办地址与最近零售点距离在30米以上的(农网不受距离限制)。
第十一条 因享受本条规定优待而准予许可的,应在作出许可决定前通过公示等方式告知利益相关人。
第四章 禁止性条款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设置烟草零售点、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资格方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4.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或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的场所。具****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三)经营方式方面。
1.通过涉烟自动售货机(柜)、无人超市、电玩游戏机等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四)特殊区域方面。
1.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5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
2.诊所、医院、党政机****政府或机构明确规定不能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不溯及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幼儿园”,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包括幼儿园、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学校,****中学、****学校等。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间距”,包括道路同侧的间距和异侧的间距。
第十六条 本规定间距测量方式按照**烟草专卖局规定统一测量方式进行测量。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以内”“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本规定公布30日后执行,自2026年10月23日起实施,本规定有效期五年,《**县烟草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九烟专〔2025〕1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