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人民医院一体化信息系统建设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08-27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省**市**区刘家台路3号S1栋101室
被投诉人 1 :******公司
地址:**市**区松木岭路122号8栋23层
被投诉人 2 :****人民医院
地址:富川县文教路7号
相关供应商:****集团****公司
地址:****市**区民族大道117号
当事人:******公司
地址:**省**市**区刘家台路3号S1栋101室
五、基本情况
1、投诉人****人民医院一体化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提起投诉,我局经审查,于2026年9月1日依法受理。
2、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诉求:(1)请求确认项目编号****《****人民医院一体化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存在违法违规情形;(2)请求责令被投诉人修改招标文件中违法、倾向性、限制性条款;(3)请求责令暂停本项目采购活动;(4)请求依法对本项目招标文件违法问题予以处理,并书面将处理结果送达投诉人。
我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正副本)审查后,依法受理投诉,向被投诉人送****政府采购提出答复和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对被投诉人提交的对投诉事项的采购活动等进行审查,并通知相关单位及需要的补正材料,审理后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请求1、2(认定招标文件违法/责令修改)经查及专家论证,投诉人未提供招标文件存在违法、违规事实依据,三名评审专家一致认为招标文件采购需求、评标标准、商务条款等符合《****政府采购法》相关条款不构成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专家论证意见已随案卷归档,依据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驳回该两项投诉请求。请求3、4属程序性请求,随本决定书作出并送达即告实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综上我局决定:驳回投诉人全部投诉请求,采购活动依法继续开展。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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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