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瑞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桂林市人民医院营养剂采购(项目编号GLZC2026-G1-990390-GXRG)的质疑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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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宏银医****公司
地 址:**省**市**区仙庾镇金龙东路7号2栋101
法定代表人:李玉清
委托代理人:洪松梅 电话:139****0638
我公司于2026年9月15日14时40分收到贵方以现场递交****公司代理的****营养剂采购(项目编号:****)的质疑函原件。我公司对贵方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已第一时间报送采购人。****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经与采购人共同核查贵方所质疑的事项,现作出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一:详见质疑函
答复:该付****医院营收回款周期、内部财务核算、资金统筹调度的实际情况,经财务测算、风险评估后确定,本项目招标文件约定的付款条款为统一商务约定,并非专门针对中小企业设置差别化条件,适用于所有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
法律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综上所述,该质疑内容不成立。
质疑事项二:详见质疑函
答复:经采购人综合研判,对招标文件“第三章B分标植物乳杆菌采购需求”进行调整,详见后续更正公告。
质疑事项三:详见质疑函
答复:A标20号糊化淮山米粉、21号淮山营养米粉、28号益生菌及B标第2项植物乳杆菌执行标准标注为"/",主张无判定依据,该主张不成立:
执行标准栏标注"/"不等于"无标准"。本项目采购文件已逐项列明具体技术指标(营养成分、活菌数、GI值等),构成完整的验收判定体系,不以产品外包装标注的执行标准为唯一判定依据。采购人在技术参数中不重复罗列通用产品标准,属于采购文件的正常编制方式,不影响投标响应、评审及到货验收。标书代写
GI值、益生菌活菌数、支链氨基酸配料表排序、HMB四项指标未约定检测方法。该主张忽视了现行国家标准已对上述检测方法作出统一规定:
GI值检测
****委员会发布的WS/T652—2019《食物血糖生成指数测定方法》(2019年12月1日实施)为现行有效的**性GI测定标准,规范了从受试者选择、试食试验到血糖采集、曲线下面积计算的完整程序。采购需求中GI≤55、GI≤50的指标直接适用该标准。
益生菌活菌数检测
GB4789.35—2023《食品安**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乳酸菌检验》(2024年3月6日实施)为现行国家标准,明确规定了乳杆菌属、双歧杆菌属的平板计数法(MRS培养基、36℃±1℃厌氧培养72h±2h计数),并增加实时荧光PCR方法作为选做方法。储存检测条件按产品标签标识条件留样检测,属行业通行做法。
支链氨基酸配料表排序
GB7718—2011《食品安**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3.1.2条明确规定:"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委员会官方问答进一步明确,配料加入量以质量或重量计。因此,"支链氨基酸在配料表前3位"的判定规则已有国家标准明确规定,不存在"未定义判定规则"的问题。
HMB检测
****评估中心发布的《β-羟基-β-甲基丁酸钙》公告附录A明确规定了HMB的检测方法——反相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以外标法定量。该方法已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领域广泛应用,属于成熟、公认的检测方法。
综上,四项指标均有现行国家标准或公认检测方法,第三方检测机构均可依据上述标准出具检测报告,不存在"无法检测验收"的问题。
"A标第29项L-谷氨酰胺≥90g、蛋白质≥90g(每100g),两项相加超过100g,市面上不存在可同时满足该两项指标的产品"。该主张不成立:
氨基酸是蛋白质的基本组成单位。L-谷氨酰胺是构成蛋白质的 20 种标准氨基酸之一,因此 "谷氨酰胺≥90g" 与 "蛋白质≥90g" 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而非两个独立成分的并列相加。因此,该参数不存在逻辑错误。
综上所述,该质疑内容不成立。
质疑事项四:详见质疑函
答复:本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服务保障方案属于履约方案类评审因素,评标办法已对各评审因素内容量化,评标时对各类内容的专业方案进行优劣判断。招标文件已预先设置梯度评审标准,档次划分逻辑清晰,评审标准公开。评委依据招标文件标准独立评审,评审过程留痕,符合综合评分法相关规定,本项质疑不成立。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五:详见质疑函
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本项目价格分值权重符合法律规定,项目报价方式详见后续更正公告。
质疑事项六:详见质疑函
答复:本次招标文件合同违约责任条款,****医院临床营养剂采购特点、供货及时性对临床医疗工作的重要影响,经内部风控评估后拟定的履约约束条款,适用于所有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不存在区别对待不同投标人的情形。
法律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综上所述,该质疑内容不成立。
感谢贵方对本项目采购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如对本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项目采购文件载明的财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标书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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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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