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时间:37分钟前 | 公 开 人:****公司管理人 | |
| 关于是否起诉追究法定代表人、股东等清算责任及可能存在的抽逃出资情况的征询方案表决结果 (2026)会聚娱乐破管字第17号 ****公司各位债权人: ****法院(下称“**中院”)于2026年5月21日作出(2026)粤01破申3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公司(下称“****公司”或“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6年6月2日作出(2026)粤01破260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市竞天****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经管理人确认及**中院裁定,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为李钦文、刘志通和全税源等3户,所代表的债权额为人民币214,400元。 管理人于2026年9月17日以电邮及快递方式向李钦文、刘志通和全税源等三名债权人及其代理人发出《关于债务人处置财产情况报告以及是否起诉追究法定代表人、股东等清算责任及可能存在的抽逃出资情况的征询方案》,提请债权人于2026年9月22日前对“是否起诉追究法定代表人、股东等清算责任及可能存在的抽逃出资情况的征询方案”进行书面表决。同时,管理人亦于2026年9月17日在**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公示《是否起诉追究法定代表人、股东等清算责任及可能存在的抽逃出资情况的征询方案》,提请债权人于2026年9月22日前书面表决或在上述期限内向管理人账户垫付预估诉讼费用。逾期未表决或未收到款项视为债权人不同意提起上述诉讼。 截至2026年9月23日,管理人未收到债权人及/或其代理人的书面表决意见,管理人账户亦未收到任何垫付款项。据此,管理人视为债权人不同意提起追究法定代表人、股东等清算责任之诉及股东抽逃出资之诉。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的规定,管理人提交的《追究法定代表人、股东等清算责任及可能存在的抽逃出资情况的征询方案》表决未通过。 经基于上述表决结果,管理人将不再就此提起诉讼,并将根据现有情况推进案件进程。个别债权人仍可自行提起上述诉讼,因此获得款项仍归入债务人财产,由全体债权人进行分配。 特此通知。 ****公司管理人 202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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