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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1224MACFPPNT0J | 建设单位法人:陆游 |
| 杨乐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 幸福街道广佛肇(**)经济**区(B区)二十一路9号 |
| 中鉴铝业生产总部建设项目(一期)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66-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金属工具制造;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搪瓷制品制造;金属制日用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31-C331-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幸福街道广佛肇(**)经济**区(B区)二十一路9号 |
| 经度:112742.558 纬度: 235258.463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8-11 |
| 肇环怀建〔2025〕9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6-03-16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38000 |
| 300 | 运营单位名称:**** |
| ****1224MACFPPNT0J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1224MACFPPNT0J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1202MA55DD250L | 竣工时间:2026-07-30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8-18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9-15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60818orRkS |
| **;C3311金属结构制造 | 实际建设情况:**;C3311金属结构制造 |
| 否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占地面积为2533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27931.84平方米,主要建筑物包括1栋1层的车间一、1栋4层的车间二、1栋4层的研发车间、1栋5层的综合楼等。公司总投资38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300万元。项目以外购铝板回来通过机加工(剪、锯、钻等)、表面处理(除油、无铬钝化、清洗、喷粉、喷漆等)等工序生产铝板等,年产铝板1.8万吨(其中0.8万吨仅机加工,无需表面处理) | 实际建设情况:占地面积为2533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27931.84平方米,主要建筑物包括1栋1层的车间一、1栋4层的车间二、1栋4层的研发车间、1栋5层的综合楼等。公司总投资38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300万元。项目以外购铝板回来通过机加工(剪、锯、钻等)、表面处理(除油、无铬钝化、清洗、喷粉、喷漆等)等工序生产铝板等,年产铝板1.8万吨(其中0.8万吨仅机加工,无需表面处理) |
| 否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外购铝板—机械加工—1级喷淋水洗—预脱脂—脱脂—3级喷淋水洗—无铬钝化—1级喷淋水洗—烘干—喷漆/喷粉及固化—自然冷却、下件检验入库 | 实际建设情况:外购铝板—机械加工—1级喷淋水洗—预脱脂—脱脂—3级喷淋水洗—无铬钝化—1级喷淋水洗—烘干—喷漆/喷粉及固化—自然冷却、下件检验入库 |
| 否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项目运营期间生活污水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三级标准(第二时段)和**大涌****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两者较严者;生产废水排放执行《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表2中珠三角排放限值及4.2.7规定和****大涌****工业园污水厂进水标准限值要求的较严值。 2、项目运营期间,排气筒(DA001)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对应的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二甲苯、苯系物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排放限值;排气筒(DA002)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重点区域标准限值和(肇复函〔2023]154号)的较严值,SO2、NOx、林格曼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重点区域标准限值和(肇复函〔2023]154号)的较严值,非甲烷总烃、二甲苯、苯系物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排放限值;排气筒(DA003)排放的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中型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二甲苯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VOCs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打磨工序的颗粒物、焊接工序的焊接烟尘、喷粉工序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项目运营期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项目一般固体废物应立足于回收利用,不能利用的应按有关要求进行处置;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应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并建立转移处置联单制度以便于监管;项目的日常生活垃圾应定点收集交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项目暂存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其污染控制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有关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 实际建设情况:1、厂区已采取雨污分流,员工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隔油隔渣池预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三级标准(第二时段)和**大涌****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两者较严者后排入****大涌****工业园污水厂集中处理;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调节池→混凝沉淀→厌氧→接触氧化→二次沉淀→**池→砂滤→碳滤→出水”预处理达到《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表2中珠三角排放限值及4.2.7规定和****大涌****工业园污水厂进水标准限值要求的较严值后排入****大涌****工业园污水厂集中处理。 2、①粉漆共线生产线的喷粉工序产生的粉尘经设备自带的除尘装置(滤芯回收+脉冲除尘)处理后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②粉漆共线生产线的底漆、面漆房产生的废气(颗粒物、有机废气)经水帘柜处理后再经配套的“气旋喷淋塔+干式过滤器+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01(25m)引至楼顶达标排放;罩光漆房产生的废气(颗粒物、有机废气)经水帘柜处理后与固化工序产生的废气(有机废气、天然气燃烧废气)一起经配套的“水喷淋塔+干式过滤器+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02(25m)引至楼顶达标排放。 ③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配套的简易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④焊接工序产生的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处理后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3、公司已对生产设备进行防振、隔声、消声等措施并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厂区边界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项目员工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厨余垃圾和废油脂交由具有处理此类固体废物的单位回收处置;喷粉工序回收的粉末涂料回用于生产;不合格品、金属碎屑、金属粉尘、金属边角料、包装固废等一般固废经收集****公司;废包装桶和罐、废含油抹布及劳保用品、废机油、漆渣、表面处理池的槽渣、废过滤棉、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 |
| 否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 | 实际建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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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处理站(废水收集池+混凝+絮凝+初次沉淀+厌氧+接触氧化+二次沉淀+砂滤+碳滤) |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表2珠三角地区企业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废水的标准限值及****大涌****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两者较严值 | 已建设 | 已监测 |
| 1 | 废气治理设施(气旋喷淋塔+干式过滤器+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表2第二时段二级排放标准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 已建设 | 已监测 | |
| 2 | 废气治理设施(水喷淋塔+干式过滤器+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颗粒物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表2干燥炉、窑二级标准、《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重点区域标准限值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表2第二时段二级排放标准的较严值;天然气燃烧废气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表2干燥炉、窑二级标准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重点区域标准限值以及《**市颗粒物与臭氧协同管控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3-2025年)》(肇府函〔2023〕154号)的较严值;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 已建设 | 已监测 |
| 1 | 项目一般固体废物应立足于回收利用,不能利用的应按有关要求进行处置;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应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并建立转移处置联单制度以便于监管;项目的日常生活垃圾应定点收集交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项目暂存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其污染控制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有关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 已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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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