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房改造及能力提升项目、北院区门诊楼建设项目监理服务澄清公告及答疑纪要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病房改造及能力提升项目、北院区门诊楼建设项目监理服务(招标编号:****)”项目,发布澄清公告并就各潜在投标人所提疑问答复如下:
一、澄清公告内容如下:
1.关于投标人资格条件中“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担任其他在建工程建设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条款的说明。
根据**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若干规定》(襄住建〔2020〕91号)第十条规定,结合本项目重点公共建筑、总投资超3亿元、跨院区两地施工等特殊性,对招标文件相关条款说明如下:
(1)本条款不限制投标阶段总监理工程师存在的合法在建项目行为。
(2)投标阶段评审口径按襄住建〔2020〕91号文执行:①拟派总监理工程师无在建项目的,提供无在建承诺书即可参与投标;②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存在合法在建项目、且已取得原建设单位书面兼岗同意文件的,可参与本次投标。
(3)本项目属于造价超3亿元的重点公共建筑,按照襄住建〔2020〕91号文:所有中标单位拟派总监理工程师,自中标进场履职之日起至本项目竣工验收之日止,须专职服务本项目,不得再兼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2.关于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2.2.3(4)“其他评分因素”部分的“近5年”具体起止时间及业绩时间的认定标准。
类似业绩“近5年”的具体时间界定及业绩认定标准作如下明确解释:
“近5年”是指:从投标截止日往前推算的5年,例如投标截止日为2014年2月1日,则近5年是指2009年2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在此期间内,业绩时间的认定标准为:以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中载明的时间为准。标书代写
二、答疑纪要内容如下:
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1“类似项目业绩”中,类似项目业绩是指“①单体建筑面积33912㎡及以上公共建筑监理业绩;②投资额30942.69万元及以上;③**工程费26674.47万元及以上公共建筑监理业绩”。监理合同通常仅约定**工程费,不会载明项目总投资额。请问,投标人在提供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及其他证明材料(市政工程确已投入使用,可以经建设单位确认的预验收文件为依据)的前提下,项目总投资额是否可以提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或核准证)、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等由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正式文件作为投资额的佐证材料,用于满足“投资额30942.69万元及以上”业绩指标要求
回复:未限制提供其他佐证材料。提供真实的类似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各材料内容能够交叉印证类似项目特征的,且要件符合招标文件审查标准的,由评标委员进行评审并进行打分。
2.招标公告3.1.2.2及投标人须知附件: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4)投标人拟派全部监理人员(含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凡提供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其注册单位须为投标人本单位;所有拟派人员均应提供开标前3个月任意1个月(2026年06月至投标截止时间)前有效的由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1)拟派监理团队中部分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但年龄未满65周岁,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状态正常,满足执业要求。依据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不再纳入社会保险参保范围,无法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请问该类人员是否可免于提供社保证明,以退休证明及投标人与其签订的聘用协议作为劳动关系佐证材料,是否予以认可 (2)投标人拟派部分监理人员的社会保险,由投标人下属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办理缴纳。该分支机构为投标人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主体资格,民事责任由投标人承担。请问由该分支机构缴纳社保的社保证明,是否认定为本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投标人本单位人员有效社保证明标书代写
回复:(1)可以。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状态应正常,注册执业单位须为投标人;须同时提供退休证明材料、投标人签订的有效聘用协议,否则不予认可。(2)可以。投标人下属非独立****公司)缴纳社保视为投标人本单位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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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