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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系位于**县牙叉镇牙叉南**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动产权证号:****)。经我单位核查,位于地上房屋综合楼A栋一层仓库被占用,截止本公告发出之日,我单位从未对外出租、出售、借用或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使用该仓库。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请仓库的占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清理仓库内财物,将仓库返还我单位。如占有人认为对仓库享有合法权利,请在公告期限内向我单位提交能够证明合法权利的法律文书或证据材料。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仓库的占有人如未清理、腾退仓库,或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我单位将依法自行收回仓库。届时,因我单位自行收回仓库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占用人自行承担。同时,我单位保留对仓库被无权占有期间的占有使用费追偿的权利。
三、本公告张贴于仓库大门,同时向**日报登报,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已向占有人送达。前述期限届满后,我单位将依法推进后续处置程序。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县牙叉镇牙叉南路55号
联系人:符纯青
联系电话:****9363
公告单位:****
2026年9月21日